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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110号

日期:2022-04-13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110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方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202112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0714日,申请人取得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3层产权,发现该房屋内通向第四层临街的楼梯尚存,但被他人违法使用混凝土构筑物堵死并另作他用。申请人经了解得知,该房屋前房主邓某201010月在万州区法院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支行与陈某李某借款纠纷案中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陈某系该房屋开发商及拍卖前原房主万州区法院拍卖过程中出具的《拍卖标的物基本情况表》及拍卖公告中列明涉案房屋设计时无上行通道”,邓某、申请人发现该房屋本就存在的第三层通向第四层临街的楼梯通道人为使用混凝土现浇方式堵死,随后申请人多次要求陈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未果。申请人无奈于20208月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2020)渝0101民初X过程中声称分别向万州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房管局、测绘队调取案涉房屋竣工图、面积(公摊)等相关资料,但未查到相关资料,且陈某表示该违建并非其实施,法院难于裁判申请人无奈撤回起诉。申请人随后于202167月向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消防支队举报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向万州区牌楼街道、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执法支队、万州区多勤联动办公室反映后,牌楼街道、执法支队到场查看后均声称不属其职责范围,至今无任何答复。申请人于20218月以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就涉案房屋通向第四层通道被违法封堵进行查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而撤回;20219月申请人再次以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就涉案房屋通向第四层通道被违法封堵进行查处,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举示照片均显示涉案房屋尚存上行至四楼通道,但被人为封堵;陈某述其之前使用涉案房屋时系向四楼租用通道,法院拍卖时明确并无上行通道法院以虽然涉案房屋内尚存上行至四楼通道被人为封堵事实存在,但法院之前拍卖公告明确无上行通道为由要求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房屋设计、建设、竣工及面积测绘中均存在该通道。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合法取得的涉案房屋,有被申请人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申请人与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举示照片均显示涉案房屋尚存上行至四楼通道,不可能如法院拍卖公告中所述三到四层无上行通道,不可能如陈某所述“其之前使用涉案房屋时系向四楼租用通道”且不持有该房屋的设计图、竣工图、测绘资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号商住楼设计图、竣工图、面积测绘资料被申请人拒不公开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1111日收到方某提交的申请公开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号商住楼设计图、竣工图、面积测绘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即在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建筑项目审批查询和区城建档案馆检索查找,均未查到上述相关资料。考虑到该商住楼建造年代较久,经与方某电话联系,沟通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号商住楼是否有其他相关信息,其回复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我局于1126作出《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告知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存在,并附建筑项目审批查询截图、万州区城建档案查询系统截图。综上,我局作出的《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区政府驳回方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111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信息”载明“公开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号商住楼设计图、竣工图、面积测绘资料”,“公开方式”为“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明确该商住楼设计、竣工、面积测绘中是否存在第三层至第四层的楼内上行通道”。20211126日,被申请人通过检索万州区城建档案查询系统及国土空间信息平台,未找到案涉商住楼资料,遂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号商住楼设计图、竣工图、面积测绘资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日将该《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单号:X送达给申请人。通过邮政网站查询显示,申请人于20211126日签收。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号商住楼设计图、竣工图、面积测绘资料”,经区城建档案馆检索查找,仅存在一份与案涉商住楼信息接近的档案资料,即“辰某公司商住楼档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实,该资料非案涉商住楼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3.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邮件交寄单(收据);4.检索网页截图;5.辰某公司商住楼档案资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查询、检索,没有收集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据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万州区青堰路X号商住楼设计图、竣工图、面积测绘资料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应职责。申请人虽然主张该政府信息存在,但没有提供该政府信息存在的有效线索。因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所作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1126日作出的《关于方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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