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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1〕197号

日期:2022-01-11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1197

申请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申请人李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2021924日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申请人称:2018731438分,申请人驾驶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车辆行驶至 G42沪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547KM+628M路段时,因车辆制动效能不良,车辆与道路左侧中央分隔带护栏板碰撞后入下行方向车道,并与下行方向车道内行驶鄂A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以及案外人向受伤。20181226日,申请人向万州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万州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2019319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2021318日,重庆市第二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物流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护理依赖护理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工伤待遇共计3005983.61元。由于XX物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416日以(2021)渝0101XX号立案受理。因XX物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案中,XX物流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诉讼后申请人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万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渝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并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219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恳请中心核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于2021914日向申请人送达信访复函,答复“暂不能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未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信访复函的方式处理实属不妥,应依法作出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复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未履行“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从未为申请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李某也无任何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201873日李某在驾驶由雇主刘某自购并挂靠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渝F1XX-渝F0XX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渝北回万州途中,因超速行驶和制动效能不良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319日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XX认定李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并责令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2019725日万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壹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20213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待遇3005983.61元。2021728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渝FTXX号机动车一辆后终结当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支付的项目标准、计算办法、如何追偿等具体操作办法没有明确。当前重庆市还未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项工作,按社保法、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重庆统筹区域客观实际和保险制度运行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出台相关文件。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市级统筹,各区县在经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下发的各种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在未掌握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要求和具体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对所有先行支付作暂缓处理。综上所述,先行支付李某同志的待遇,需要具体文件来规范明确,在不掌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作出该复函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7314时,申请人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20181226日,申请人向万州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2019319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2021318日,重庆市第二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护理依赖护理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工伤待遇共计3005983.61元。由于XX物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4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渝FT0662号机动车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728作出2021)渝0101XX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当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审核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后,被申请人2021914日作出关于李某同志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复函,认为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从未为其参加过工伤保险,其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全额承担且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市级统筹,重庆市还未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在此前提下被申请人暂不能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待重庆市出台相关文件后一定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支付。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两项请求,即“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职;二、撤销被申请人2021914日作出的《关于李某同志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释明,申请人坚持同时主张两项诉求,故本机关予以分案审查。申请人的第二项诉求本机关已于2021127日作出的万州府复〔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予以支持,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该决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核定支付的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认定工伤决定书》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2.2021)渝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3.2021)渝0101XX之一执行裁定书》;4.先行支付申请书》;5.关于李某同志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复函》;6.万州府复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后,已于2021914日作出了《关于李某同志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复函》;经另案审查,该复函在实质上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系不予先行支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已作出暂不能支付的行政决定。虽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又同时坚持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复函,故其两项请求实质上是对该复函的结果不认可。针对该复函,本机关已另案作出了撤销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故本案中申请人坚持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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