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20〕5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0〕5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峰镇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查究和纠正高峰镇政府对辖区X社区干部报复性侵权行为不予处理的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称:自2019年4月3日以来,申请人经高峰镇X社区干部同意,在当时公认为是X社区向当地物业管理方借用的高峰镇X号楼底层侧屋内设置了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相应需求的物品,以供当地群众进行娱乐和阅读活动,并对室内垃圾进行了清理,用板材隔离成阅览区域、练舞区域、环卫工人休息区域和生活用品临时存放地。从2019年4月至疫情发生以前,申请人在室内安放了五张圆桌放置书报,在壁板上贴满了彩色图画并置放了相关文化图文展板。本小区和周边地域的文化活动爱好者在室内和房侧进行了相关群众文化活动(万州区电视台曾对此作过三次播报)。2019年夏,小区内部环卫工人也在该室内午休,平时经常有群众在室内练习器乐和声乐,翻阅书籍报刊。在隔离的储放间存放的旧衣物曾由重庆市环卫协会来此运走五车。申请人曾自费将一些收集于此的旧家具、板材木料送往高峰镇X村、X村及九池乡X村、甘宁镇X村等有相应需求的群众,上述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要求,也一直受到当地群众的赞同。2020年3月上旬,X社区一批身为党员、干部、防疫工作人员的人,公然违背党中央有关防疫工作的指令,借防控工作之便利用防疫情势和防疫资源,群体聚集破坏小区绿化布局,在一般车辆严禁进入小区的情况下,动用运输工具进行盗窃名贵花木的严重违法活动。申请人从众多目击者处获知相关情况后,要求高峰镇主要领导及分管干部和X社区总支书记等人对此予以查究,他们却以不实汇报欺骗上级部门的查询。2020年6月,申请人将情况反映至重庆市有关部门后,X社区居委会委员、党小组长、居民组长、防控指挥部成员且对违法毁树、盗花事件负有严重责任的张X叫嚣要毁掉申请人安放于X号楼底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设施。申请人于2020年7月初向高峰镇主要领导口头表达诉求,并寄信给陈述要求其到X号院实地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合理处置,但高峰镇主要领导一直不予置理,而且任由X社区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于2020年7月7日、14日两度率人将申请人置放于三处地方且属申请人个人支配的物品予以砸毁,其间,张某还设置铁板将申请人砸伤;P某于2020年7月11日率人于夜间砸坏申请人住宅房门,并宜称要杀人泄愤。高峰镇主要领导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并严重影响小区的和谐、安宁,请求责令高峰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干部依法履职,教育纠正X社区干部的违规行为,保障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高峰镇X社区X小区2期2栋底楼等房屋为X社区用房,申请人等人于2019年4月以在该房屋内开展文艺活动为由,长期个人占据社区用房,并放置了大量个人物品。为加强基层党建和服务,2020年上半年X社区居委会决定收回该房屋,并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7月2日张贴《通知》《告示》,要求申请人等人限期搬出私人物品,逾期不搬出,社区将作清出处理。2020年7月7日,因申请人等人逾期未清理出其私人物品,X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将申请人的物品清理出该房屋。对于整个事情的处理,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属于居民自治范畴内的事务,并未作出任何相关的行政性决议。二、申请人以财产损害请求赔偿为由,将X社区3名工作人员和高峰镇党委1名工作人员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服从该判决。综上,本案不存在需要行政复议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申请人就其置放于万州区高峰镇X社区X小区二期2栋底楼等房屋内个人物品被X社区居委会清理纠纷一案,以高峰镇X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P某等,以及高峰镇党委书记为被告,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述四被告赔偿申请人X元。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万州区高峰镇X社区X小区为万州X项目,该小区二期2栋底楼等房屋为社区用房,原告等于2019年4月开始在该房屋内开展文艺活动,原告对该房屋进行布置、装饰并放置了个人物品。2020年上半年,X社区居委会决定收回房屋,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7月2日张贴《通知》和《告示》,要求原告等限期搬出私人物品,逾期不搬出社区将做废弃物品处理。原告逾期未清理自己物品。2020年7月7日,X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将申请人的物品清理出该房屋,双方发生纠纷。”2020年9月11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0)渝010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高峰镇X社区居委会于2020年6月12日、7月2日作出的《通知》《告示》;2.(2020)渝010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图片材料。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案涉房屋内申请人个人物品限期搬出的通知及告示行为系高峰镇X社区居委会作出的事实,且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也就案涉高峰镇X社区X小区二期2栋底楼等房屋为社区用房;X社区居委会应为案涉物品清运处理的实施主体作出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以及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之规定,案涉X社区居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授权下办理本辖区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活动。本案中,申请人就案涉物品清运处理引发的纠纷,系X社区居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实施辖区社区用房收回及房屋内物品清理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申请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并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无权干涉,对申请人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亦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此外,本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举示了大量图片资料和说明材料,主张高峰镇X社区居委会部分干部存在利用职权破坏小区绿化布局、盗窃名贵花木以及损坏申请人财物并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等行为,但被申请人政府主要领导对此不予处理,请求责令相关干部依法履职,教育纠正社区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因申请人上述主张系社区干部违法违纪线索反映及纪检监察方面举报控告,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范围,且申请人相关主张因无证据支撑,故申请人的相关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有关线索亦无法查实移交。就上述主张,申请人可以通过向辖区镇政府纪委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情况反映的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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