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23号

日期:2019-07-18 来源: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23

 

申请人:M某、C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96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万州区X街道XX组有合法房屋,因“城市规划移民迁建工程”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分户明细表、补偿款落实发放情况。但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公开,又未作出延期答复的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19X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声称其位于万州区X街道XX组的房屋因“城市规划移民迁建工程”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公开分户明细表、补偿款落实发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分户明细表、补偿款落实发放情况里面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得公开范围。

经审理查明: 2019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万州区X街道XX组城市规划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征收的分户明细表、补偿款落实发放情况”;并载明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同时提供了通信地址。被申请人认可在2019XX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未提供就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回复的证据,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政特快专递单(寄件人存联)。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该事实及《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均未否认。因本案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实施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及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7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