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86号

日期:2019-03-15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86号

  申请人:Y某等X位申请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人Y某等X人不服被申请人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Y某等X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关于Y某等X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正面书面复函。

  申请人称:关于Y某等X户人X亩宅基地使用权一案,申请人多年多次上访,被申请人给出了五次不同的复函,属于乱作为;始终不解决问题,不作为。经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 年11月14日做出书面回复,但其回复中所称“……由权利人即原某单位进行申请”不正面回答问题还推卸责任。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积极答复,不存在不作为。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按照万州府复〔2018〕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做出《关于Y某等X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某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二十条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有关规定,须由权利人某单位进行申请,才能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有关资料的途径,即申请人与某单位衔接,由某单位申请查询复制相关材料。二、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住房信息公开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被申请人只是告知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的理由不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7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函(编号为XA***********)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载明为“1、20XX年前后(X路建设尾期)原**地块Y某等X户人的宅基地约X亩是怎样划入某单位,请求告知划地日期、原由、数量、性质,谁主使、审批,综地图。2、这些地籍的去向及现状?请告知每笔地籍去向的日期、原由、数量、性质,谁主使、审批,综地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万州府复〔2018〕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某单位意见后,作出《关于Y某等X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载明“你们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某单位土地登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关于登记资料查询相关规定,须由权利人进行申请。请你们与某单位进行衔接,由某单位向我局申请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万州府复〔2018〕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关于Y某等X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9月18日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亦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属某单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则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不动产信息查询的操作流程及申请材料模板。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须由权利人即某单位进行申请,建议申请人与某单位衔接,由某单位查询复制相关材料,该回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Y某等X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X。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