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73号

日期:2018-12-20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73号

  申请人:蒲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蒲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X》计算缴费年限认定事项不服,于20XX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5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X》中对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XX年5月”为“19XX年3月”,并按该时间计算申请人的退休待遇,补发申请人退休待遇差额。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XX年3月至19XX年4月期间在J公司从事**工作;19XX年4月至19XX年12月进入某局**队,任副队长;19XX年12月至19XX年10月进入Q总公司工作;19XX年11月至19XX年10月调入某工业公司;19XX年11月调回Q总公司工作至今。20XX年Q总公司改制为Q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8月,申请人从Q有限责任公司退休。申请人在某工业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根据当时政策,向原某劳动局提出《关于更改蒲某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的请示》。19XX年8月X日,原某劳动局作出《关于对蒲某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载明“经研究,该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从一九XX年三月起计算,因此涉及有关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予执行从19XX年3月起计算申请人工龄。而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5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X》从19XX年5月起计算申请人工龄,使得申请人缴费年限少计算X年零2个月,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应当享受的退休待遇。故请求依法予以变更,并补发退休待遇差额。

  被申请人称:按照《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申请退休,应当由本人的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到区社保局申报。区社保局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参保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是以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向区社保局所提交的职工档案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根据申请人工作单位Q有限责任公司向区社保局申报蒲某退休时所提供的职工个人档案、身份证等资料,申请人档案中最早的记载:19XX年8月—19XX年4月帮助家务及另活或毕业帮助家务或待业,19XX年5月—19XX年12月在***,19XX年12月经原某劳动局招收J公司工作,19XX年4月随单位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XX年7月Q有限责任公司向区社保局申报申请人退休后,经区社保局审核,我局复核,并经我局和区社保局退休审核小组集体研究,因申请人在19XX年5月以前的时间,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我局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问题的通知》,研究确定申请人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为19XX年5月。职工的连续工龄,是固定职工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国家连续工龄计算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经过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办理招录用手续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才能计算连续工龄。我区企业在1992年4月前有符合国家连续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未被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工,由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属企业临时工性质,尽管在企业工作,其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XXXXX。据此,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国家工龄政策的严肃性。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在单位Q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申报退休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5日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X》,认定申请人蒲某符合正退休条件,准予退休;审批表载明其出生年月为19XX年X月X日,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XX年5月,退休时间为20XX年8月。申请人个人职工档案中19XX年12月X日的《招收工人、技工学校招生推荐表》为其档案材料中最早的档案资料,其“本人简历”一栏载明“19XX年8月——19XX年4月帮助家务及另活,19XX年5月——现在**落户”。XXXXX。19XX年12月X日公司作出《关于更改蒲某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的通知》,审定“蒲某同志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予更改。从19XX年5月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其工龄计算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XXXXX。19XX年8月X日,某劳动局作出《关于对蒲某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载明“该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从一九XX年三月起计算,因此涉及有关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19XX年8月之后,申请人档案材料中履历载明“19XX.8——19XX.2在家待业、19XX.3——19XX.4J公司砖工”。

  (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载明“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川人工〔1988〕4号《四川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载明“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申报退休时应提交含《职工档案》在内的相关材料。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X日作出万州人社〔20XX〕X号《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原某劳动局X劳险〔19XX〕X号文件的决定》,撤销了原某劳动局X劳险〔19XX〕X号文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X》;XXX;10、某劳险(19XX)X号《关于对蒲某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XXX;12、万州人社〔20XX〕X号《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原某劳动局X劳险〔19XX〕X号文件的决定》;XXX。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19XX年3月至19XX年4月期间是否可以纳入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从申请人个人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显示来看,19XX年8月以前的档案资料显示其在19XX年8月至19XX年4月期间是“在帮助家务及另活”、“毕业帮助家务”、“毕业帮助家庭”、“待业”和“在家待业”;在19XX年8月以后的档案资料显示其在19XX年3月至19XX年4月期间为J公司砖工。对于本案争议期间,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的记载虽然不一致,但均能够证实申请人在该期间并没有按照正式招工手续被招工的事实;且J公司也并非申请人被正式招工的企业,故申请人本案诉争的情形不符合国家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综上,申请人所称19XX年3月至19XX年4月期间应认定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缺乏国家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X》中对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X》的认定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