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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26 号

日期:2018-08-10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26 号

 

  申请人:T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C某。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物行政职责,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成)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强制消除某栋X号屋旁的在建违法建筑屋一间的行政职责。

  申请人称:2018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函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实施(2017)X号《万州区政府关于强制消除在建的违法建筑的公告》中强制消除某栋X号旁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决定。20余天过去,申请人到实地现场拍照证明至今没拆。被申请人在万州(2017)X号信箱回复中却称“已拆”。被申请人不实施区政府的强拆决定,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屋一间的行政职责。

  被申请人称:2000年某社区某单元102室系业主C某通过****安置政策分得。该业主入住后因多次被盗,楼上居民抛物,加之房屋紧邻3米高且没有修建防护栏的堡坎,对该住户及过往行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C某于2012年为排除安全隐患和进出方便,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允许下,在某单元侧面堡坎顶部边沿修建了高1.2米、长约11米的砌体护栏,用于临边防护,为避免临边护栏失稳倒塌,同时在靠房屋主体山墙一侧修建了高约1.7米、长约2米的连体墙并加蓬合围,利用3米宽的通道进行了私自搭建,用于自家放置杂物。之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次通过万州信箱向区政府去函投诉,要求拆除C某的违法建筑。区建委责成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经现场勘察,认为拆除该违法建筑后容易出现高坠安全事故发生,遂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调,协调未果。申请人于2014年11月7日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C某修建的连体墙是弥补了原建筑共有部分安全防护措施的不足,区政府责成区城乡建委调查处理,认定该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但存在连体墙对墙外的管道维修带来不便的事实,遂以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C某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修建的位于某单元外侧靠房屋主体山墙一侧的高约1.7米、长约2米的连接墙拆平至砌体护栏。判决后,C某已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及时整改到位。2017年5月C某亲戚租住该房,因长期有人在通道处大小便,为便于管理,C某亲戚就在通道口上安装了简易门形成闭合空间,同时堆放了杂物。对此,申请人再次提出拆除该违法建筑的诉求。区规建执法大队再次到现场制止,并于同月5日向被申请人下达《移送违法建筑现场监管控制的函》,责成被申请人对C某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街道、社区干部多次通知C某要求他将巷道的杂物清除,确保巷道畅通。2017年6月29日,区政府向C某下达《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万州府公[2017]X号)。鉴于该违法建筑矛盾突出,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处理,并建议由被申请人对在建新增的违法建筑部分进行拆除,存量违法建筑部分按法院判决予以保留。2017年7月,被申请人对C某后期实施的在建违法建筑部分进行拆除,并将相关整改情况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认可,遂向万州信箱多次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对其进行了回复。2018年3月,社区干部多次走访现场并与申请人父亲进行沟通,并于同年4月对C某堆放在通道内的杂物和简易门彻底进行清理规范。综上,被申请人对万州府公[2017]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中载明的在建违法建筑强制消除职责已经履行到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居住在万州区某栋某单元201室。该幢房屋系某厂**还房,该幢房屋南侧是一个约3米高的堡坎,堡坎顶部与房屋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通道,但房屋修建完成时在堡坎顶部未修建防护栏。2012年,该单元102室业主C某出于安全考虑,在堡坎顶部边沿修建了高1.2米、长约11米的砌体护栏,用于临边防护;同时,在靠房屋主体“山墙”一侧修建了高约1.7米、长约2米的连接墙,用以加强临边砌体护栏的稳定性。该连接墙外装有天然气管和水管。之后,申请人因要求强制拆除C某修建的上述违章建筑为由,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经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处理后,C某同意配合居民管道维修。2014年9月27日,申请人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C某拆除102室房屋个墙侧面围墙、恢复人行通道原状。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某厂未安装新的防护栏前,为了安全防护的需要以及管道维修通行的需要,判决C某将其房屋外侧靠房屋主体山墙一侧的高约1.7米、长约2米的连接墙拆平至砌体护栏。之后,该连接墙已按法院判决内容被拆平至砌体护栏。2017年5月,因第三人在通道处安装简易门并上锁,使通道形成闭合式杂物间。申请人再次提出投诉,要求拆除违法建筑。2017年5月5日,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第三人在102室主体房外通道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自行消除。2017年6月29日,我府作出万州府公[2017]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因第三人逾期未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依法责成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2017年7月,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在房屋外通道在建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消除,对其合围的门进行了拆除,消除了该通道的闭合式状态。申请人因坚持要对第三人在通道处房前后壁及盖体全部予以消除,不留一砖一瓦,而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2017年8月8日,我府通过万州信箱[2017]X号回复申请人,告知其被申请人已派专人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2018年3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万州府公[2017]X号公告内容落实强拆职责。同年6月,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房屋外通道处在建违法建筑拆除后的残余部分再次进行了清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万州府公[2017]X号);2、申请人2018年3月15日的书面投诉;3、万州信箱[2017]X号回复;4、X号《民事判决书》;5、渝规停万州字[2017]第X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6、2014年某栋照片;7、2017年5月执法部门下达执法文书现场照片;8、2017年被申请人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现场照片;9、2018年被申请人再次清理在建违法建筑残余的照片。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万州府公[2017]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中责成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消除的职责,而万州府公[2017]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系针对第三人2017年在通道处安装简易门而使通道形成闭合式杂物间的新增违法建筑行为,责成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结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7月对第三人在通道处的新增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消除了该通道的闭合式状态,履行了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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