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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19号

日期:2018-06-15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19号

 

  申请人:成都某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8年3月6日,“万州区XX物资采购项目”再次发布招标公告。一、技术参数涉嫌违规。XXXXXX。二、技术评审条款涉嫌违规。XXXXXX。三、商务评审条款涉嫌违规。XXXXXX。四、质疑复函存在与法律法规或事实情况相违背情形。申请人收到质疑复函后发现“某老师”既是采购联系人又是质疑经办人,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申请人就此项提出投诉合理合法。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根据《投诉函》修正、删除招标文件技术及评审条款,让政府采购回归阳光,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技术参数涉嫌违规”的问题。XXXXXX。二、关于“技术评审条款涉嫌违规”的问题。XXXXXX。三、关于“商务评审条款涉嫌违规”的问题。XXXXXX。四、关于“质疑复函存在与法律法规或事实情况相违背情形”的问题。本案争议的投诉处理决定是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1日前作出的,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本项投诉属未经质疑事项,且申请人引用的《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6日废止。因此申请人该项投诉属无效投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作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万州区某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万州区XX物资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其项目号为“******”,采购执行编号为“WZG(公)******”,项目名称为“万州区XX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万州区某局”,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为“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其附件名称为“招标文件****(定稿).doc”。2017年11月27日,万州区某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中部分参数作有关修改。2017年12月5日,申请人认为采购项目“包1”(分包内容为***等设备)的采购文件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向万州区某局提交了《质疑书》。2017年12月8日,万州区某局再次发布《更正公告》,暂停了采购计划。2017年12月12日,万州区某局作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对申请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2017年12月26日,申请人因不服万州区某局的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万州区财政局提出《投诉函》。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函》后,于2018年1月8日向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和万州区某局发送了《投诉函》副本。随后,万州区某局和相关当事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2018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认定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技术参数部分条款存在错误需修改,申请人其他投诉不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随后,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万州区某局以及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送达了投诉处理决定。2018年3月6日,万州区某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重新就采购项目发布《重庆市万州区XX物资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其附件名称为“招标文件***.doc”。2018年3月23日,万州区某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重庆市万州区物资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标结果载明“***等设备”的中标供应商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质疑书》及其附件;2、《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3、《投诉函》;4、投诉函副本送达回证;5、《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及其送达回证;6、万州区某局、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投诉内容的相关说明;7、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关于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2份、更正公告2份、结果公告1份。

  本机关认为:因本案争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时,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尚未废止,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尚未施行,故被申请人作出本案争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时仍应适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案争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就2017年11月23日公布的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损提出投诉所进行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按规定送达了投诉副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亦按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情况说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和***技术参数部分条款存在错误需要修改,并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同时,申请人就2017年11月23日公布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也及时暂停了采购计划,并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对采购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重新进行了采购公告。本案中,从申请人复议申请的诉称内容来看,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主要是认为2018年3月6日的新采购文件仍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同时也提及2017年11月23日公告的采购文件部分内容。如申请人认为2018年3月6日采购公告中新的采购文件仍然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2018年3月1日施行的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再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而非直接就新的采购文件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直接“根据《投诉函》修正、删除招标文件技术及评审条款”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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