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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69N/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万委执法协调〔2024〕1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4-02-19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万委执法协调〔20241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万州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万州委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42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等情形,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投诉或举报行为。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为本机关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并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受理机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的;

(四)认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

)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

)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未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同一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

第七条投诉举报材料接后,受理机关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编号登记统计。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受理机关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调查

第十条受理机关执法监督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应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责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受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案件时,应当制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转办、交办或者督办函,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转办、交办或者督办函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调查核实并处理完毕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经主要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日。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应及时告知 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形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六条经核查,行政执法机构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 法职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 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经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 政执法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 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岗内 培训、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情况通报,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活动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通报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十三通报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十四对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本制度与各行业领域规定不一致的,可直接按照行业领域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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