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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69N/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万州司发〔2024 〕2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万州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4-02-19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万州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办法修订》的通知

万州司20242

司法所

万州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办法修订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20242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办法修订


   为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发放范围

    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对象是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和各类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

    发放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是指经调委会和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经当地司法所初审和区司法局复审通过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区级综合性调委会调解的纠纷由区司法局审核

    接受补贴的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选举产生或者接受聘任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调委会的调解员。

    二、案件类别

    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类。

    (一)简单案件。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协议,并当场履行,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

    (二)一般案件。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经过1—2次调解即自愿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案件。

    (三)疑难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专业知识或者技术要求高、久调不结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者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案件:

1.区域内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的纠纷案件;

2.涉及各类经济合同导致重大矛盾的纠纷案件;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

4.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案件;

5.一般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其他涉案人数5人以上,或者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案件;

7.反复多次调解(3次以上)才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8.其他疑难纠纷案件。

    (四)重大案件。是指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调解周期长、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者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1.酝酿时间长、参与人数多(2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

2.参与人员在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3.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案件;

4.涉及跨区或者镇乡街道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5.重大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区委、区政府或者区信访办等部门交办的案件;

7.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

8.司法局指定调解的案件;

9.其他涉及范围广、影响重大的纠纷案件。

    三、补贴申办程序

    (一)网上录入审核

1.系统录入: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应当在纠纷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系统并提交审核;对退回修改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请审核。

    案件录入应当基本要素齐备、语句通顺、无错别字,必须载明当事人联系电话,具体应录项目如下:

    口头案件应录项目系统页面所有项目

    一般案件应录项目:案件受理登记表、申请书、协议书、回访记录,其中协议书板块必须上传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照片。

疑难案件、重大案件应录项目除录入一般案件的项目外,还应录入证据材料,调查记录和调解记录至少录入一项

2.初审和复审:司法所和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以下简称促法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初审和复审工作。

司法所对辖区内调委会提请审核的案件质量、案件真实性进行初审。质量要求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案件质量要求的标准执行,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对疑似不真实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记录在《人民调解案件真实性抽查表》中。

    (二)案件核对及补贴公示

    人民调解员调解补贴每季度兑现一次。

    1.案件核对及真实性抽查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司法所对辖区内各级调委会本季度录入案件的类别及数量进行核对、按比例抽取(疑难、重大案件100%,其余案件应不低于该类型总案件的5%)进行真实性核实。     

    2.公示司法所填报《人民调解员办公示表》,经辖区党委、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区司法局促法科对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区级综合性调委会录入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公示内容包括:调委会名称、调解员姓名、案件类别及数量、补贴金额和监督电话(区司法局,023-58569820等。各司法所和区司法局促法科在公示开始时应电话报告区司法局机关纪委,接受对公示情况的抽查。

    对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司法所及时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也可由区司法局直接派员调查处理。

    3.审批。公示期满,由司法所将《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审批表》辖区党委、政府审批后,交由促法科汇总上报区司法局审核,上报《人民调解案件真实性抽查表》《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公示表》公示照片

    (三)审核及兑现

    区司法局组织专人按照案件真实性抽查、案件数量核对、补贴金额审核的程序,对全区拟兑现办案补贴的案件进行审核。

    案件真实性查:随机从镇乡(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录入案件中按比例(简单案件0.5%,其他案件应不低于该类型总案件1%)抽取案件进行核实。对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区级综合性调委会录入案件中按比例(疑难、重大案件100%,其余案件应不低于该类型总案件5%)抽取案件进行核实。凡发现有虚假案件的,记录在《人民调解案件真实性抽查表》中,一律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案件数量核对:案件真实性审查合格后,对录入案件按简单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进行案件数量核对。

   补贴金额审核:根据案件真实性审查、案件数量核对案件质量抽查(案件类别)情况核定各司法所辖区办案补贴金额。

   审核结果经区司法局促法科机关纪委负责人审签并报局领导审批后,区司法局办公室按核定补贴金额发放到辖区司法所负责人账户;司法所负责人填报《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表》,并10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完毕,领款人在《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对行业性专业性、区级综合性调委会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由区司法局促法科会同办公室直接打入调解员个人账户。

    办案补贴发放完毕后,各司法所将《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表》报辖区党委、政府审签盖章,将原件交区司法局促法科,复印件留司法所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案件质量要求

    1.案件属于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2.使用统一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

    3.材料完备,信息登记完整。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5.调解协议编号统一、书写规范、要素齐全、当事人信息完备、达成的协议内容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6.案件材料的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7.案件案由准确、填写内容正确、字迹清楚。

8.电子资料完备。

(二)档案管理要求

    已经补贴的调解案件档案材料镇乡(街道)、村(社区)调委会由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集中统一保管行业性专业性、区级综合性调委会调解员的案件资料由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时间。

   (三)纪律要求

    1.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案多报、截留补贴款。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五、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区司法局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状况、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参考调解案件平均成本和全市平均水平等因素核定并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万州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办法》(万州司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2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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