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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日期:2022-07-13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现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承接落实

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及时研究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对标对表市级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与市级对应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做好承接落实梳理本部门所涉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并通过邮箱报送至区司法局

二、加强核查监管

区级有关单位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有效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风险;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积极主动履职,切实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已纳入我区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区级有关单位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等内容,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要充分运用实体办 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附件:《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2022713日  

附件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工作流程。要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级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核查、监管等基本工作流程,编制工作规程;统一制定本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公布。区县部门要对标对表,细化落实。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当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二、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建立线下协查机制、开展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实现及时核查和有效核验。要依托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建立申请人诚信记录档案,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三、强化新闻宣传。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门户网站、报刊、电视、新媒体等为载体,进行全方位宣传、全业务解读,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扩大知晓度、提升影响面,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重庆市司法局 

                                202262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索要单位

证明用途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1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教育部门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

行政法规

2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教育部门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

行政法规

3

资产来源、资金

数额及有效证明

教育部门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

行政法规

4

资产来源、资金

数额及有效证明

教育部门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

行政法规

5

居住地住址证明

公安机关

核发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行政法规

6

兵役状况证明

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兵役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

7

户口迁移证

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

8

准予迁入证明

公安机关

户籍迁移(户口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法律

9

户口迁移证

公安机关

户籍迁移(迁入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

10

验资报告或验资

证明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11

住所使用权证明

民政部门

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法律

12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

证明

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法律

13

死亡证明

不动产

登记机构

用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行政法规

15

被拆除、改动、迁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业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

16

经营场所、停车

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交通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7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水利部门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法律

行政法规

18

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

19

健康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20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1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2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3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4

安全评价师专业

能力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5

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6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体育部门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7

射击场地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证明

体育部门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8

成绩证明

体育部门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法律

部门规章

29

营业场所证明

药品监督部门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法律

30

营业场所证明

药品监督部门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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