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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903171/2024-002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区兰亭叙茶楼)

日期:2024-03-18 来源: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144号

当事人:万州区兰亭叙茶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AC8EQW5D

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玉龙路239号附21号

法定代表人:汪万一

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玉龙路239号附21号的万州区兰亭叙茶楼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货柜上待售的标注为“Fiori Destate 75cle 5.5%vol”的瓶装酒5瓶、“Bonne Chance 7%vol 750ml”的瓶装酒 3 瓶、“Passione Eteina 750ml 13%vol”的瓶装酒 5瓶、“Bonne Chance 7%vol 750ml”的瓶装酒 2 瓶、“Segura Viudas 750ml 12%vol”的瓶装酒 2 瓶、“LEXVDUPRESIDENT 750ml 14.5%vol ”的瓶装酒5瓶,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均无规范汉字;标注为“南亭茶舍贵宾尊享酒 500ml 53%vol”的8盒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万州市监强制【2023】0165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2023年11月2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实施延期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2月2日实施解除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AC8EQW5D)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001011053581,有效期至:2027年3月24日),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0年9月8日由谭某、李某和陈某三人合伙经营万州区陈家坝南亭茶楼,由谭某负责经营活动。在此期间谭某购进了“Fiori Destate 75cle 5.5%vol”瓶装酒、“Bonne Chance 7%vol 750ml”瓶装酒 、“Passione Eteina 750ml 13%vol”瓶装酒、“Bonne Chance 7%vol 750ml”瓶装酒、“Segura Viudas 750ml 12%vol”瓶装酒、“LEXVDUPRESIDENT 750ml 14.5%vol ”瓶装酒和“南亭茶舍贵宾尊享酒 500ml 53%vol”。2022年3月,谭某退出茶楼的合伙经营,由陈某和李某二人经营该茶楼,协商所有固定资产归陈某、李某所有,谭某未移交上述酒类的相关进销凭证。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场所内货柜上待售的标注为“Fiori Destate 75cle 5.5%vol ”的瓶装酒5瓶,标签价格为398元/瓶、“Bonne Chance 7%vol 750ml ”的瓶装酒 3 瓶,标签价格为428元/瓶、“Passione Eteina 750ml 13%vol”的瓶装酒 5瓶,标签价格为428元/瓶、“Bonne Chance 7%vol 750ml”的瓶装酒 2 瓶,标签价格为428元/瓶、“Segura Viudas 750ml 12%vol”的瓶装酒 2 瓶,标签价格为598元/瓶、“LEXVDUPRESIDENT 750ml 14.5%vol”的瓶装酒5瓶,标签价格为428元/瓶,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无规范汉字;标注为“南亭茶舍贵宾尊享酒 500ml 53%vol”的8盒瓶装洒,销售价格为128元/盒,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0630元。因当事人称自接手经营该茶楼后未售出上述酒类,也未发现有售出的证据,故采信当事人的说法,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陈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协议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9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0630元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州市监告字〔2024〕134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之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Fiori Destate 75cle 5.5%vol”的瓶装酒5瓶、“Bonne Chance 7%vol 750ml”的瓶装酒 3 瓶、“Passione Eteina 750ml 13%vol”的瓶装酒 5瓶、“Bonne Chance 7%vol 750ml”的瓶装酒 2 瓶、“Segura Viudas 750ml 12%vol”的瓶装酒 2 瓶、“LEXVDUPRESIDENT 750ml 14.5%vol ”的瓶装酒5瓶、“南亭茶舍贵宾尊享酒 500ml 53%vol”8盒;

2、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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