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区龙宝美乐食品厂)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419号
当事人:万州区龙宝美乐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YGMR737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龙康路15号
经营者:何峰
2023年6月21日,本局接区内某小学举报,称重庆市万州区良俊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俊百货)于当日供应给某小学食堂的粽子存在疑似霉变迹象。本局执法人员遂对位于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116袋叉烧综(净含量440克)和9袋板栗肉粽(净含量440克),外包装袋表面标有喷码生产日期与钢印生产日期,且两组生产日期不一致。据进货票据显示,上述粽子系当事人供应给良俊百货。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龙康路1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设有5个冻库,除2号冻库对外出租外,其余4个冻库为当事人所有,冻库内主要存放雪糕、粽子、鲜肉等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3号冻库内发现当事人已实施召回的部分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思念牌猪肉粽34袋(净含量:44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单位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其中生产批号为20230404 61S2的共计25袋,生产批号为20230219 61S2的共计9袋;该生产批号喷码位于产品信息右上角,字体紧凑清晰,可清楚辨认;2.思念牌板栗肉粽5袋(净含量:44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单位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30223 61S2;该生产批号喷码位于产品信息右上角,字体为紧凑线条、清晰可清楚辨认;3.思念牌叉烧粽2袋(净含量:44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单位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30312,该生产批号喷码位于产品信息中部,字体为点状,字迹比较模糊,生产日期后未注明具体生产单位及产地字母代码。
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系同一生产厂家,但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格式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万州市监强制[2023]083号)和《财物清单》(扣[2023]083号)。2023年6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09年3月2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1月4日取得了食品经营备案,在重庆市万州区龙康路15号从事冻货仓储和销售业务。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仅有2次购进粽子,分别是于2022年3月31日从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叉烧咸粽165件、板栗肉粽20件,于2022年4月8日从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叉烧咸粽50件、板栗肉粽10件;叉烧咸粽和板栗肉粽的规格均为440g/袋,每袋7个、每件22袋,购进价格均为284元/件。当事人进货时只清点数量,未记录批次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后,当事人将粽子销售给各超市,各超市将2022年未销售完毕的叉烧粽和板栗肉粽退回给当事人员工黄燕江,当事人及其员工黄燕江未及时对退回的叉烧粽和板栗肉粽进行销毁。
因当事人管理机制原因,退货损失由业务员个人承担,当事人员工黄燕江为减少损失,用香蕉水将2022年退回的叉烧粽和板栗肉粽的生产日期擦除掉,用打火机将钢印加热去除,再用自购的打码机重新印制退回产品叉烧粽和板栗肉粽的生产日期。其产品原本的生产批号喷码位于产品信息右上角,字体为紧凑线条、清晰可清楚辨认;重新印制的生产日期喷码位于产品信息中部,字体为点状,字迹比较模糊,且生产日期后未注明具体生产单位及产地字母代码。当事人员工黄燕江共计更改了125袋叉烧咸粽、35袋板栗肉粽的生产日期,合计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粽子160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将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叉烧咸粽和板栗肉粽销往邻舍超市(走马一店)、邻舍超市(走马二店)、邻舍超市(走马三店)、邻舍超市(走马四店)和邻舍超市(赶场店),叉烧咸粽共计销售了125袋,单价14.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1812.5元,板栗粽共计销售了35袋,单价14.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507.5元;上述五家超市均系良俊百货所有。良俊百货又将上述160袋涉案产品集中后,将其中21袋作为超市员工端午慰问品发放给良俊百货的员工,员工已食用;其中137袋粽子以良俊百货的名义配送至某小学,因学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问题,拆封了12袋进行检查(已丢弃),剩余的叉烧咸粽116袋、板栗粽9袋,被本局走马市场监督管理所扣押,另案处理;其中2袋叉烧咸粽良俊百货退回给当事人,被本局依法扣押。
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尚未与良俊百货结账,且因该批产品有问题,当事人表示不再收取良俊百货的费用。故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320元(1812.5元+507.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上述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均为12个月,虽然当事人员工黄燕江用香蕉水将真实生产日期擦除掉,用打火机将钢印加热去除,无法确定上述产品真实生产日期,但当事人2022年仅分别于3月31日、4月8日购进涉案粽子,可以认定涉案批次粽子真实生产日期在2022年4月8日前,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本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通知相关超市下架相关产品,并组织员工进行产品召回。当事人共计从19家超市召回叉烧咸粽302袋(其中300袋为当事人2023年购进,另外2袋系涉案批次粽子为当事人2022年购进),经核实,除从良俊百货召回的2袋叉烧粽系修改过生产日期产品外,其余均为今年购进且未修改过生产日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何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何峰《询问笔录》2份,黄燕江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燕江《询问笔录》1份、打码机照片1页,当事人采购情况1页、采购明细表1页、库存情况2页、销售情况6页、食品送货清单1页,思念食品公司资质及检测报告26页,产品召回报告及召回明细表2页,重庆市万州区良俊百货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食品进货清单1份、配送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三组:何峰《询问笔录》2份,黄燕江《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销售情况6页、食品送货清单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320.00元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四组:何峰《询问笔录》2份,黄燕江《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采购情况1页、采购明细表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以上,食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00元以上不足3000.00元,学校购买涉案食品后进行举报,部分已被良俊百货员工食用,造成轻微损害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对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存在一个从轻、三个一般情节。鉴于当事人明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通过篡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手段销售超过保质期应销毁的食品,此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行为手段恶劣,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及第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针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修改生产日期的打码机1套;
2.没收涉案的思念牌叉烧粽2袋;
3.罚款900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8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