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497号
当事人: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ABXQBG7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8月20日
法定代表人:钟滢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檬子东路10号(物流分拣加工厂房)二楼01号
2023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檬子东路10号(物流分拣加工厂房)二楼01号的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切片成型间发现当事人正在切片生产“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并将切片完毕的肉卷放置于食品包装盒内,其食品包装盒外包装已张贴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6日,生产商:阳信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封装完毕的食品放置于旁边泡沫箱内,待装箱完毕后运送至当事人成品库。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售价11.2元/盒)共计148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售价9元/盒)64盒。在当事人包材库内发现有已张贴标签待使用的空包装盒,其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品名:刀禾鲜羊肉卷(冷冻调料);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3日”;生产商:献县穆德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斋乡本斋西村;产地:河北省沧州市;委托商: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市场;”等内容的空包装盒423个。标签标注有“品名:精选肥牛卷/牛肉卷;净含量:500g;生产商:阳信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山东滨州;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鲁北大街南首路西);被委托方:山东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6日;”等内容的空包装盒100个。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2023年3月28日,本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当日已生产完毕,在当事人切片成型间发现当事人当日切片生产的“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剩余边角料2k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厂检验记录。且发现当事人未如实记录所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成品有:钟云龙雪花肥牛卷(258g/盒,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数量为29盒,销售单价为11.5元/盒;钟云龙雪花肥牛卷(208g/盒,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数量为379盒,销售单价为8.5元/盒;钟云龙精品肥牛卷(150g/盒,生产日期:2023年2月3日)数量为202盒,销售单价为7元/盒;钟云龙精品肥羊卷(150g/盒,生产日期:2023年1月14日)数量为167盒,销售单价为8.5元/盒;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生产日期:2023年3月12日244盒、2023年3月15日32盒),销售单价11.2元/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87盒,销售单价9元/盒。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原材料有:“惠选肥牛(25Kg/箱,海之隆中澳和鑫,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数量为19箱(共475Kg),购进价格为38元/Kg”;“雪花肥牛(25Kg/箱,伊嘉美,生产日期:2023年2月2日)数量为1箱(共25Kg),购进单价为22元/Kg”;“雪花肥牛(25Kg/箱,鑫阔展,生产日期:2021年12月9日)数量为3箱(共75Kg),购进单价为22元/Kg”。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成品和食品原材料共16批次进行了抽样检验,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期间告知书。
在当事人包材间内发现有已张贴标签待使用的空包装盒。标签标注有“品名:刀禾鲜羊肉卷(冷冻调料);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献县穆德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斋乡本斋西村;产地:河北省沧州市;委托商: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市场;”等内容的空包装盒164个。标签标注有“品名:精选肥牛卷/牛肉卷;净含量:500g;生产商:阳信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山东滨州;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鲁北大街南首路西);被委托方:山东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2日;”等内容的空包装盒78个。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成品和包装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4月1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3SC00197——A23SC00212),检验结论判定当事人生产的9批食品、4批食品原材料含有鸭源性成分,但配料均未标注含有鸭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因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库房存放的,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原材料“海之隆中澳和鑫惠选肥牛”300kg、“鑫阔展雪花肥牛”75kg,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1年10月1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1011037076),于2022年7月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50010150100)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檬子东路10号(物流分拣加工厂房)二楼01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生产冷冻食品制品,销售对象为区、内外的零销商、餐饮店以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
2022年12月31日开始,当事人与海友公司达成委托生产合作,并签订《委托生产授权书》,当事人为海友公司生产“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和“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共2种食品。之后,又与海友公司口头约定,增加了“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一个品种。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种食品,均系按照海友公司的要求制作食品包装标签后,再向海友公司进行交付,并按约定方式结算货款。
从2023年2月6日至被本局查获时,当事人受海友公司委托生产的“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共3种食品标签均含有虚假内容,其中:
“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标签标注有“品名:精选肥牛卷/牛肉卷;生产商:阳信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产地:山东滨州;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鲁北大街南首路西);被委托方:山东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等内容。
“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标签标注有“品名:刀禾鲜雪花肥牛;生产商:山东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鲁北大街南首路西);被委托方:山东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阳信县翟王经济开发区;委托方: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电话:023-62823338;委托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交易市场103a;”等内容。
“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标签标注有“品名:刀禾鲜羊肉卷(冷冻调料);生产商:献县穆德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斋乡本斋西村;产地:河北省沧州市;委托商: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市场”等内容。
上述3种食品标签均系当事人在海友公司的授意下,利用自有的标签打印机打印后张贴在成品外包装上。除生产日期外,其余标签内容均由海友公司提供,当事人未进行过更改和调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2023年2月6日以来,共计交付给海友公司标注上述虚假标签内容的产品金额为61214.10元。其中“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4779盒,结算金额53531.1元;“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583盒,结算金额5247元;“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406盒,结算金额2436元。
2023年2月17日,被本局在当事人成品库查获的含有虚假标签内容的“精选肥牛卷/牛肉卷” 148盒(500g/盒,售价11.2元/盒)、“刀禾鲜雪花肥牛” 64盒(300g/盒,售价9元/盒)。2023年3月28日被本局在当事人成品库查获的含有上述虚假标签内容的精选肥牛卷/牛肉卷276盒(500g/盒,售价11.2元/盒),刀禾鲜雪花肥牛87盒(300g/盒,售价9元/盒),尚未交付,其货值金额合计为6107.80元(11.2元/盒×148盒+9元/盒×64盒+11.2元/盒×276盒+9元/盒×87盒)。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为67321.90元(61214.10元+6107.80元),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已销售金额为61214.10元,违法所得为61214.10元。
另查明,2023年2月1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房内的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售价9元/盒)64盒,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的“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售价11.2元/盒)244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真实生产日期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标注有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308.8元(11.2元/盒×244盒+9元/盒×64盒),因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再查明,2023年2月1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成品库内的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售价9元/盒)64盒、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售价11.2元/盒)148盒;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成品库的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售价11.2元/盒)276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售价9元/盒)87盒、雪花肥牛卷(258g/盒,售价11.5元/盒)29盒、雪花肥牛卷(208g/盒,售价8.5元/盒)379盒、精品肥牛卷(150g/盒,售价7元/盒)202盒、精品肥羊卷(150g/盒,售价8.5元/盒)167盒和用于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原材料惠选肥牛(25KG/箱,海之隆中澳和鑫)19箱、雪花肥牛(25Kg/箱,伊嘉美)1箱、雪花肥牛(25Kg/箱,鑫阔展)3箱,经检验均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所生产的食品含有鸭肉源性,但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鸭肉成分,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496.30元(64盒×9元/盒+148盒×11.2元/盒+276盒×11.2元/盒+87盒×9元/盒+29盒×11.5元/盒+379盒×8.5元/盒+202盒×7元/盒+167盒×8.5元/盒),因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还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等冷冻肉制品生产期间,还生产自营产品(商标均为:钟云龙):精品肥羊卷(150g/盒)、雪花肥牛卷(208g/盒)、雪花肥牛卷(258g/盒)、精品肥牛卷(150g/盒)等冻肉制品,且与涉案其他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所有产品的相关生产记录、配料记录、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记录。
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主动停止向海友配送相关产品,张贴产品召回公告,但截止调查终结,产品未实际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钟滢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钟昌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2份、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人钟昌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员工张中琼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员工涂善珍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员工徐胜英询问笔录1份,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夏超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产品标签和外包装照片打印件4张,协助调查函2份,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1份,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1份,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重庆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函1份,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报告1份,证明海友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2份、抽样记录16张、抽样现场照片照片打印件13张25页,检验报告16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产品标签和外包装照片打印件4张,当事人委托人钟昌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事实。
第五组: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海友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表格打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海友结算明细表格打印件4张,现场检查笔录4份、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人钟昌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员工张中琼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员工涂善珍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员工徐胜英询问笔录1份,海友公司法人夏超询问笔录1份,海友公司采购明细打印件2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以“...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渝万州市监告字〔2023〕3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的申请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与客观实际不符,被贵局查扣涉案的刀禾鲜肥牛卷、羊肉卷及相关标签的所有人并非申请人,而是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友公司”)。2021年12月31日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书面授权申请人生产加工案涉肉卷并提供相关标签申请人不是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等为由提出了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意见,并向本局提供了一份当事人与海友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的《委托生产授权书》图片复印件,作为新的证据。
2023年9月14日本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结论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需要核实。本局重新启动调查,并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重新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所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真实标注生产日期,本案中当事人在生产的食品“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该食品实际生产日期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中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成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在使用同一条生产线设备交替生产不同类别冻肉制品时,未对其产品的生产工序、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未能确保其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致当事人使用惠选肥牛(海之隆中澳和鑫)、雪花肥牛(伊嘉美)、雪花肥牛(鑫阔展)原料生产的食品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雪花肥牛卷(258g/盒)、雪花肥牛卷(208g/盒)、精品肥牛卷(150g/盒)、精品肥羊卷(150g/盒)均检出鸭源性成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中,虚假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的行为,因系海友公司委托生产,标签内容由海友公司提供,并授意其具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之规定,应由海友公司承担精品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局已移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友公司进行处理。但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中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便以海友公司提供的标签内容对受委托生产食品进行标注,以致其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存在虚假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产品未销售,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未发现有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本案系群众举报,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对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存在两个减轻、一个从轻、一个一般情节。同时,当事人在最初调查时明确表示与海友公司没有委托生产关系,经听证后复核,当事人与海友公司实际存在委托生产,当事人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规定的从重情形。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部分食品实际生产日期晚于标注生产日期,即当事人存在虚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因涉案产品未售出,未实际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418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143盒、刀禾鲜羊肉卷(150g)空包装盒587个、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空包装盒178个、钟云龙精品肥羊卷(150g/盒)160盒、钟云龙雪花肥牛卷(208g/盒)374盒、钟云龙雪花肥牛卷(258g/盒)25盒、钟云龙精品肥牛卷(150g/盒)195盒、雪花肥牛(鑫阔展)3箱、惠选肥牛(海之隆中澳和鑫)12箱。
2.罚款124963.00元。
(四)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418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143盒、刀禾鲜羊肉卷(150g)空包装盒587个、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空包装盒178个、钟云龙精品肥羊卷(150g/盒)160盒、钟云龙雪花肥牛卷(208g/盒)374盒、钟云龙雪花肥牛卷(258g/盒)25盒、钟云龙精品肥牛卷(150g/盒)195盒、雪花肥牛(25Kg/箱,鑫阔展)3箱、惠选肥牛(25Kg/箱,海之隆中澳和鑫)12箱。
3.罚款124963.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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