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尹一味电子商务经营部)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2〕257号
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尹一味电子商务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YPG2R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二巷5号103
投资人:尹乙茗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鲜榨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酒、不含自配制酒)
2020年4月13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 “豆腐西施”和“秘制口水鸡”食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要求本局予以查处。2020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二巷5号103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下架了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网销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3种冷食类食品,通过查看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有网销过“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3种冷食类食品的记录,而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4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8月31日,当事人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外卖服务合同》;2018年10月15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鲜榨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酒、不含自配制酒)”。2020年2月底,当事人为扩大经营和增加收入,在未依法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推出了“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3个冷食菜品进行网销,至本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以10.00元/份的价格制售了253份“尹妈凉皮”,以10.00元/份的价格制售了91份“小米辣海带丝”,以28.00元/份的价格制售了581份“秘制口水鸡”。
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经营项目。
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网销“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3种冷食类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708.00元[(10.00元/份×253份)+(10.00元/份×91份)+(28.00元/份×581份)],获取违法所得19708.00元(10×253+10×91+28×58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2018年10月15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010006906)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及经营资格。
第二组:2020年4月23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美团外卖”手机APP消费平台的截图打印件1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卢琴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网销“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的货值金额为19708.00元,获取违法所得19708.00元的事实。
第三组:2020年4月23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卢琴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8月17日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前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对网销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作了下架处理和已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经营项目的事实。
2022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州市监告字[2022]23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书面提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陈述的减免行政处罚理由概括如下:一是自成立以来诚信经营,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二是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三是对网销的冷食菜品作了下架处理,增加了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四是不堪职业打假人的侵扰。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免行政处罚理由进行了复核,鉴于本局已对当事人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故,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理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自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超许可范围经营“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冷食类食品之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前,主动下架了网销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和“秘制口水鸡”冷食类食品,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了“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9708.00元;
二、罚款39416.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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