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暨特殊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万州市监发〔2024〕36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2024年食品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食品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食品暨特殊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1.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象:全区所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包括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和不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但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
2.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象:全区所有经营特殊食品的批发经营者、专卖店、连锁店、药店及医疗机构等特殊食品经营者。对经营普通食品为主兼营特殊食品的食品商场、超市、食品店等经营者,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经营中提供酒水类、液态乳类保健食品的餐饮服务者和单位食堂,按照餐饮环节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单位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开展监督检查。食品流通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并对各市场监管所的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
三、监督检查手段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由食品流通科按照市局下达的抽查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各市场监管所实施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由市局、区局根据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是市局或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监督抽检等手段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者实施;体系检查是对大型食品及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的检查。
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的监督检查,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对特殊食品经营者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至少有一次覆盖全项目内容的检查,其余频次的检查可重点针对上一次检查不合格的内容开展或抽取部分内容开展,但重点项检查内容每次必查。
各市场监管所应当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本手段,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为补充,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督检查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四、风险等级评定
对新办证的责任主体,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当在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者取得许可或备案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现场检查,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并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可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价合并进行,评价结果亦可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结果。
对存续的责任主体,各市场监管所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在年初根据上一个年度的风险等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当年度的风险等级,同时结合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即为当年度应当评定的风险等级。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本年度校园大宗食材在万供应商全部调整为D级。
五、监督检查任务
(一)日常监督检查。
1.食品销售责任主体。
(1)重点监管对象。
各市场监管所须在本年度12月底前对辖区2023年度存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形的食品经营单位、粮食经营者、畜禽产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已办理摊贩备案卡的食品销售摊贩、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单位、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校园大宗食材在万供应商以及辖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监管对象(附件1),对照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的检查内容,完成其风险等级对应检查频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做到全项目、全频次、全覆盖,并将相关纸质检查资料及责改文书等留档备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本年度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本年度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本年度检查不低于3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本年度检查不低于4次。
(2)除重点监管对象以外的其他食品销售责任主体。
每两年对辖区除重点监管对象以外的其他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全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
2.特殊食品销售者。
对风险等级为A、B级的特殊食品销售者,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C、D级风险等级的特殊食品销售者,本年度至少开展2次日常监督检查,其中至少1次为全项目监督检查。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要对本辖区内本年度被抽查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特殊食品销售者按照抽查检查计划具体落实表单式、频次化、全项目抽查检查。为便于后期数据审核、公示和对问题数据进行调整,请各市场监管所务必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完成食品暨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双随机、一公开”任务。
(三)专项执法检查
按专项执法检查要求的检查内容、覆盖率和频次执行。
六、监督检查内容
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销售者的规定和要求,对应使用《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3)、《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附件4)、《特殊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5)、《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6)开展逐项检查,全面督促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及特殊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检查资质情况、经营环境设施设备条件、人员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货查验进销记录、运输贮存过程控制、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销售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使用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平台。通过纸质方式记录检查评价结果的,要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录入系统。每次监督检查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视监督检查对象填写《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7)、《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8)(以下简称:检查结果记录表)。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升监管效能。各市场监管所要强化认识,全面落实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任务。要协调各类监督检查,合理安排检查时间,确保监督检查检出质量、检出效果。区局将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数据为依托,对各市场监管所食品及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二)开展全面摸排,做好许可清理。各市场监管所应将监督检查与许可系统、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渠道相结合,对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及特殊食品销售者进行全面摸排,及时依法注销经营有效期届满或主体资格依法终止而未按规定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死户”“空户”,以及在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主体经营状态的调整。
(三)加强风险研判,及时排查处置。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持续加大对重点对象、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应当按照《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万州市监发〔2024〕16号)要求建立台账,严格分类处置,闭环整改,定期销号。对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开展相应处置。
(四)规范开展检查,完善信息档案。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按照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每次监督检查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检查结果记录表经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应当直接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保持至下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须对辖区粮食、校园及校园周边的食品、畜禽产品、特殊食品、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校园大宗食材在万供应商等主体分别建立台账(模板见附件9)且动态更新,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台账交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留存。
附件:1. 重点监管对象
2.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3. 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4.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
5. 特殊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6. 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7.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8. 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9. 相关台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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