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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903171/2020-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0号)

日期:2020-08-31 来源: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语音播报

2020年国抽(转移地方)监督抽检中,涉及我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派米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散装(抽样单编号:GC20500101653600041),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0年5月11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NO:2020-15SS05051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C20500101653600041),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同批食用农产品“豇豆”在售。同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出了《召回通知》,至本局立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尚未收到不合格“豇豆”的退货,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所售该批不合格“豇豆”而出现不良反映的投诉或举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豇豆”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食品处罚裁量基准表》(编号10)“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货值金额500以下的;处2500元到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豇豆”之违法行为;2.罚款50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进行原因排查,发现造成这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视不够,在食品采购方面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公司采购人员未严格把关导致;另外,公司内部食品质量监测手段欠缺,缺乏有效的食品检测仪器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测。因此,该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与相关食品供货商联系,重新审查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保证食品供货商的正规及合法性。2.立即在公司内部召开所有采购及质检人员紧急会议,要求各岗位严把质量关,对公司现有供应商品库存进行清查整理,如发现质量问题,一律停售。3.组织所有采购、质检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严格按要求执行。4.立即购置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仪,实施蔬菜农残内部专人监测,所有品类一律进行内部抽查监测合格后才能出库配送到户。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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