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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30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2021112日,四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投诉重庆市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重庆市万州B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重庆C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生产的坚果饮品,其外包装及装潢与投诉人生产的植物蛋白饮品几乎一模一样,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足以造成误认误购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2021121日,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A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提取了书证及证言,查清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A公司于20191212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X号,法定代表人:孙,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20191227日,当事人申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

2020828日当事人与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202071日当事人与C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委托B公司和C公司生产坚果饮品,所有原料和辅助材料(包括花生、白糖、合法合规的添加剂,产品瓶子、瓶盖、封箱胶带、外包装纸箱、装卸费、税收等)、产品标识由当事人提供。

投诉人自2003年开始生产植物蛋白饮品,一直使用自行设计的外观设计,经投诉人上乘的质量保证和投入巨大的广告费进行持续广告宣传,产品畅销全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早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1)第X号裁定书中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足以认定投诉人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投诉人的商品早在2003年即已上市销售,其包装装潢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固定认知,一看到包装装潢就会联想到产品或相关产品,一听该品牌就会联想到该包装装潢。

当事人委托B公司C公司生产的坚果饮品的包装装潢其色彩的分布、搭配和排列与投诉人的植物蛋白饮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两者的包装、装潢直观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投诉人的产品或相关产品。

当事人的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投诉人的产品或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标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坚果饮品524件(6/件)、没收坚果饮品标签16000张;

3、罚款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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