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龙驹加油站)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94 号
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驹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7809530F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川鄂街239号1至2层
法定代表人:郑济伟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川鄂街239号1至2层
2022年10月13日,按照《2022年重庆市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本局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四分院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在售的车用汽油(规格型号:92号,产品等级:VIA)、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产品等级:VI)进行监督抽检,送检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023年1月3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2022-03SH100122,判定抽样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产品等级:VI)不合格(检测项目:闪点(闭口)(℃),技术指标:不低于60,检测结果:57.5)。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产品等级:VI)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月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产品等级:VI)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6日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以7.37元/L价格采购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21967L,以7.53元/L价格在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川鄂街239号1至2层对外销售,至监督抽样时余12356L在售,故以12356L作为抽样基数抽样6L(其中:检样3L,备样3L),经当事人确认抽样样品后,将抽样样品3L送检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检定“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号(VI)),依据《万州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抽查产品不合格(检测项目:闪点(闭口)(℃),技术指标:不低于60,检测结果:57.5)”。
本局接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上述不合格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的《检验报告》(No:2022-03SH100122)后,随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万州)市监检告字〔2023〕龙驹1号,于2023年1月5日告知了当事人被抽样产品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检测结论和复检的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在未发现抽样同批次油品在售后,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已售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实施召回,但因为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无果。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备样3L存放于龙驹市场监管所。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当事人提供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油品出库单》、《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据,并按当事人的计算方法(162000元÷18吨﹦9000元/吨;1吨﹦1000公斤÷0.8194(密度)﹦1220.4L;9000元/吨÷1220.4L﹦7.37元/L)计算,其货值金额为93040.68元(抽样基数12356L×销售价7.53元/L),违法所得为1976.96元〔(7.53元/L-7.37元/L)×12356L〕。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第二组:2022年10月13日《现场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抽样单》照片打印件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照牌打印件1份,监督抽样时产品照片打印件以及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油品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有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以及本局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四分院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进行抽样的事实。
第三组:2023年1月5日《现场笔录》1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2-03SH1001221份,《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万州)市监检告字〔2023〕龙驹1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2023年2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油品出库单》1份,《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No11677797)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涉案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在柴油发动机机动车上使用,关系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其闪点低的柴油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外溢,遇明火接触会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作为车用柴油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产品已销售且未追回,在调查终结时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影响轻微,对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存在1个一般情节、2个从轻情节、1个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样品等级:VI)备样3L;
2.没收违法所得1976.96元;
3.罚款83736.61元 。
综上,罚没合计85713.57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订单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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