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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903171/2022-00098
[ 发文字号 ]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2〕257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发布日期 ] 2022-04-28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尹一味电子商务经营部)

日期:2022-04-28 来源: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2257

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尹一味电子商务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YPG2R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二巷5103

投资人:尹乙茗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鲜榨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酒、不含自配制酒)

2020413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豆腐西施秘制口水鸡食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要求本局予以查处。20204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二巷5103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下架了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网销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3种冷食类食品,通过查看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有网销过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3种冷食类食品的记录,而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4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6831日,当事人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171231日,当事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外卖服务合同》;20181015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鲜榨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酒、不含自配制酒)20202月底,当事人为扩大经营和增加收入,在未依法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推出了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3个冷食菜品进行网销,至本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以10.00/份的价格制售了253尹妈凉皮,以10.00/份的价格制售了91小米辣海带丝,以28.00/份的价格制售了581秘制口水鸡

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1817日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经营项目。

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网销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3种冷食类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708.00[10.00/×253份)+10.00/×91份)+28.00/×581份)],获取违法所得19708.00元(10×253+10×91+28×58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20181015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010006906)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及经营资格。

第二组:2020423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美团外卖手机APP消费平台的截图打印件1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卢琴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网销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的货值金额为19708.00元,获取违法所得19708.00元的事实。

第三组:2020423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卢琴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2021817日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前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对网销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作了下架处理和已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经营项目的事实。

20224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州市监告字[2022]23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书面提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陈述的减免行政处罚理由概括如下:一是自成立以来诚信经营,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二是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三是对网销的冷食菜品作了下架处理,增加了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四是不堪职业打假人的侵扰。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免行政处罚理由进行了复核,鉴于本局已对当事人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故,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理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自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超许可范围经营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冷食类食品之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前,主动下架了网销的尹妈凉皮小米辣海带丝秘制口水鸡冷食类食品,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了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9708.00元;

二、罚款39416.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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