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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903171/2023-002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发布日期 ] 2023-10-31

关于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两个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3-10-31 来源:万州区市场监管局
语音播报

关于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两个规定”的通知

全区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44日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以下统称两个规定),自202355日起施行。

两个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两个规定要求,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经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帮助企业健康发展,请全区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认真学习“两个规定”内容,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在两个规定落实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

2.《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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