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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344/2024-00080
[ 发文字号 ] 万州人社监罚〔2024〕1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5-27 来源: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语音播报

万州人社监2024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精华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7173C

法定代表人:刘静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智研巷14号附401

经查,你单位承建金龙云府项目中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相关规定,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未按规定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我局202441日向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人社监令〔202417号),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但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全未进行整改。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规定,应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全未进行整改,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严重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六)完全未进行整改规定情形,应对你单位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金龙云府项目立即停工;

2.罚款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营业部,户名: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账号:2011100000000133),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天城大道719后楼306

联系人:张洋、蒋璐      联系电话:023-58374036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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