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人社监罚〔2024〕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精华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7173C
法定代表人:刘静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智研巷14号附401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承建金龙云府项目中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相关规定,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未按规定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人社监令〔2024〕17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但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全未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规定,应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全未进行整改,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严重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六)完全未进行整改”规定情形,应对你单位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500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金龙云府项目立即停工;
2.罚款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营业部,户名: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账号:2011100000000133),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天城大道719号后楼306
联系人:张洋、蒋璐 联系电话:023-58374036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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