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人社监罚〔2022〕2号
被处罚单位: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22-4)
法定代表人:李忠
单位地址:柳州市河西路28号
2022年5月14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承建的九龙万博【年产360万吨特铝新材料项目】分解蒸发片区槽、罐、管道保温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未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存在工资拖欠。
2022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人社监令〔2022〕1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但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项目停工;
2、处以罚款100000.00元(拾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营业部,户名: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账号:2011100000000133),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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