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人社监罚〔2021〕2号
当事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2492U
法定代表人:秦超
单位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198号附1-7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建万州恒大御景半岛一期A0-A6地块项目中存在未对该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2021年6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人社监令〔2021〕9号),责令你单位于6月20日前全面落实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如实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先行清偿,并于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至今,你单位依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未全部清偿所欠的农民工工资。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心连心广场社保中心后楼306室
联系人:张洋,联系电话:023—58374036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