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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344/2022-001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10-20 来源: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语音播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人社监罚〔20212

当事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2492U

法定代表人:秦超

单位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198号附1-7

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建万州恒大御景半岛一期A0-A6地块项目中存在未对该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20216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人社监令〔20219号),责令你单位于620日前全面落实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如实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先行清偿,并于6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至今,你单位依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未全部清偿所欠的农民工工资。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心连心广场社保中心后楼306
    联系人张洋联系电话:02358374036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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