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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344/2021-00535
[ 发文字号 ] 万州人社发〔2020〕30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0-05-25 来源: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万 州 区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政策的通知

万州人社发〔202030

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为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决定在原《万州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其中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入住的孵化企业必须成功运营一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1. 对孵化基地园区内入孵企业,符合条件的,区财政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予以孵化补贴。申报补贴时,需提交入孵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入孵协议书等佐证资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2. 对孵化基地园区内入孵企业直接带动5人以上(含5人)就业,区财政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补贴。申报补贴时,需提交入孵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入孵协议书、入孵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单位缴费证明或企业发放员工工资12个月以上银行流水记录等佐证资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三、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只能在孵化基地享受一次孵化补贴,不能多次或在多个孵化基地园区重复申报享受孵化补贴。

四、工作要求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单位必须对申报孵化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若在申报补贴中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将按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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