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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7-2)

日期:2026-07-28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7-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陈方元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决字〔2026〕第000014号 经查明,万州区俊州肉牛养殖场经营者陈方元,2026年1月18日,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东北镇秀塘村廖小辉养殖场购买了30头牛,货值金额为149000元,运输费用为4800元,检疫证号为:51000086234(动物A),用车牌为川AB**12的备案车运输到达重庆市万州区俊州肉牛养殖场进行再饲养,太安镇官方兽医查验无误后,点击了到达确认。当事人跨省运输的这批牛在重庆智慧动监系统上显示未通过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通过道路跨省、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9000元 2026/5/2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代居安 自然人 渝万州农(其他)罚决字〔2026〕第00000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万州区分水镇王兴村5组村民代居安于2024年10月至11月,未经批准在万州区分水镇王兴村5组(代告嘴庄屋坝)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占地面积共469.49平方米。其中,主体房屋占地面积183.92平方米,院坝占地面积186.3平方米,其他附属设施占地面积99.27平方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 其他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026/5/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刘瑞国 自然人 渝万州农(其他)罚决字〔2026〕第0000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万州区太安镇法隆村4组村民刘瑞国于2025年4月至12月,未经批准在万州区太安镇法隆村4组(松树坝),紧贴原住房背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占地面积共46.3平方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 其他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026/5/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重庆市万州区聚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农产品)罚决字〔2026〕第000019号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聚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桥亭村3组种植了350亩的玫瑰香橙,于2025年11月底将丙溴磷和其他农药按比例混合,通过管道输送到果园,再喷洒在玫瑰香橙果树上。2026年3月3日,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生产基地,抽取玫瑰香橙样品3kg,其抽样基数为600kg。经检验检测,该样品的丙溴磷检出值为0.54mg/kg,限量要求≤0.2mg/kg,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其检验结论不合格。2026年3月4日,当事人将监督抽样后剩余的597kg不合格的玫瑰香橙与果园其他地块的玫瑰香橙一同卖给了来果园收购水果的一位山东省果商,其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6元/kg,获得销售收入人民币955.2元。另加样品费用18元,当事人从不合格玫瑰香橙中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973.2元,货值金额人民币97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柒拾叁元贰角整(¥973.20);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25250.00) 2026/7/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熊林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决字〔2026〕第000028号 经查明, 2026年5月16日约15时许,当事人熊林从保险公司宿舍家中开车出发去接和杨川、杨波到青龙嘴水域,步行至长江岸边开始锚鱼。当事人使用一根钓竿,其上一颗三本钩,采用大力挥舞钓竿,主动收竿使钩在水里快速滑动,每次拉竿后转动渔轮收线,直到使钓钩穿刺鱼的身体,将鱼捕获的方式锚鱼。护渔队员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钩刺耙刺,无渔获物。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规定。 罚款 罚款4000元 2026/7/2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6 代兴华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决字〔2026〕第000029号 经查明, 2026年5月15日下午5时许,当事人从家中携带抛撒掩网掩罩步行前往长江支流万州区大周镇大周溪柿子塘水域捕鱼,到达河边后,当事人把网整理好,采用一只手提网,一只手将网丢入河中,拉动网上连接的绳子把网从水里收回的方式捕鱼。随后将鱼从网上取下放入腰上的鱼篓里,再继续往水的上游走,重复撒网、收网、取鱼这个步骤,大概过了1个小时,当事人回家途中被护渔队员发现,经现场清点,当事人使用掩网掩罩一副,无饵料,渔获物宽口光唇鱼23尾、马口鱼98尾、鳑鲏1尾、螃蟹2只,共计1.835千克。 根据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1.835千克;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26/7/2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7 杨川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决字〔2026〕第000027号 5月16日约15时许,当事人杨川和同伴熊林、杨波(另案处理)一同驾车到青龙嘴水域,步行至长江岸边开始锚鱼。当事人使用一根钓竿,其上一颗三本钩,采用大力挥舞钓竿,主动收竿使钩在水里快速滑动,每次拉竿后转动渔轮收线,直到使钓钩穿刺鱼的身体,将鱼捕获的方式锚鱼。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钩刺耙刺,无渔获物。 根据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规定。 罚款 罚款4000元 2026/7/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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