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3-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3-2)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邬美碧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农产品)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 | 邬美碧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保安村2组(小地名:道锣湾)处种植了120平方米的水白菜,于2025年9月初对所种植水白菜使用从网上购买的“啶虫·哒螨灵”农药(其有效成分及含量:啶虫脒21%哒螨灵21%)。从使用该农药后至10月15日期间,销售了该地块种植的水白菜两次,分别在10月15日前销售了10千克,在10月15日销售了12.5千克,两次销售单价均为12元/kg,两次销售收入270元,两次销售地点均为万州区恒通农贸市场。2025年10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邬美碧种植的水白菜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并经检验检测,该样品含有“啶虫脒”1.87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其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 2026/02/2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 2 | 万州区小柴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农药)罚决字〔2025〕第000004号 | 当事人万州区小柴便利店2025年11月19日购进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避鼠剂10瓶共5千克,进货金额20.5元;至2025年12月9日销售了7瓶,其中有6瓶的销售价格是6.5元,1瓶的销售价格是9.9元。共计违法所得48.9元,平均销售价格6.99元,总货值金额为69.9元。当事人经营的避鼠剂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避鼠剂3瓶共1.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玖角整(¥48.90);处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伍元整(545.00) | 2026/03/03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 3 | 孙泽兵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决字〔2026〕第000002号 | 2026年1月2日,当事人孙泽兵带上渔具从租住的房屋重庆市万州区纵二路桥梁公寓二单元301出发,沿莲花寺公园步行到万州区百安坝沱口水域,在靠近电厂岩洞下面水域位置使用钓竿1根(钓竿长3米)和蝴蝶锚钩1颗(有2个钩尖,钩门宽2.3厘米)进行锚鱼,现场无渔获物。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耙刺类禁用渔具“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 | 根据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4000元 | 2026/03/05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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