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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2-2)

日期:2026-03-03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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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2-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万州区高笋塘街道汪宠康宠物医院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兽药)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9日订购了一批人用药品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43319),共计20瓶,进货价3元/瓶,花费60元。之后一段时间内将该药品用于宠物体表消毒,总共使用了10瓶。2025年6月,当事人购买兽药时,供应商赠送了即将过期的19头份“瑞比克狂犬”疫苗。2025年12月1日,宠物主人谭先生带宠物狗“麻园”到当事人处接种疫苗,当事人为宠物狗注射了“卫佳伍疫苗”(美国辉瑞)和“瑞比克狂犬”2种疫苗,其中“瑞比克狂犬”已超过有效期2天,当场被宠物主人发现。本次接种当事人未收取费用。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罚款4000元 2026/02/1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万久财 自然人 渝万州农(畜牧)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当事人万久财在网络平台上联系到山东省济宁市一家卖牛业主后前往购买,并于2025年10月22日从山东省济宁市一家养牛场所信息地址不详的肉牛销售业主处以6000元/头的价格购买了体重200余斤的10头小牛犊,共支付6万元的货值金额(经调查,本地活牛市场再饲养用小牛犊(300斤左右)交易估价约3000-4000元/头)。该批小牛犊未佩戴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证明》。10头小牛犊由卖牛方货运部运送到万久财租用的饲养场地(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川兴村4组,小地名:凤菊湾),10头小牛犊在入场饲养期间因不良反应已死亡1头,现存栏所购小肉牛为9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620元 2026/02/2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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