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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1-1)

日期:2026-01-09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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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1-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市万州区导向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5〕58号 从2025年8月10日至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导向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8号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猪大侠畜牧蚊香农药,共采购24袋,已销售18袋,剩余6袋,网店销售3袋(其中退款退货1袋),单价28元/袋,门市销售16袋,单价16元/袋,共计违法所得312元,总货值为42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经营的畜牧蚊香农药6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元;罚款人民币1535元
2025/12/3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李豪 自然人 渝万州农(其他)罚〔2025〕56号 重庆启佩建设有限公司是万州区2024年武陵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179953.43元。当事人李豪为该项目的质检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责任,未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检职责,导致不符合标准的混凝土涵管被用于灌排设施建设,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8997.67元 2026/01/0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魏大银 自然人 渝万州农(其他)罚〔2025〕59号 重庆启佩建设有限公司是万州区2024年武陵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179953.43元。当事人魏大银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项目总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施工质量控制职责,导致不符合标准的混凝土涵管被用于灌排设施建设,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8997.67元 2026/01/0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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