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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11-2)

日期:2025-11-21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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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11-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杨发林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55号 2025年8月13日20时许,当事人杨发林携带钓具前往长江万州段武陵镇大浪口水域进行捕捞,到达河边后,当事人将饵料挂上鱼钩,将鱼钩抛入江中,再根据浮球的晃动进行提竿捕鱼,当事人的行为被万州区武陵渔政协助巡护工作站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发现3根钓竿,每根钓竿9个钩尖,一共27个钩尖,无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罚款 罚款2000元 2025/11/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汪永生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53号 2025年8月28日18时许,当事人汪永生携带钓具从家中步行前往长江万州段武陵镇石槽溪水域,到达河边后,当事人将饵料挂上鱼钩,将鱼钩抛入江中进行捕捞。21时许,当事人的行为被万州区武陵渔政协助巡护工作站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发现3根钓竿(每根钓竿分别有钓钩2颗、5颗、7颗,共14颗钓钩),无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罚款 罚款5000元 2025/11/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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