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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11-1)

日期:2025-11-10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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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11-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程正莲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51号 2025年8月27日6时45分,当事人程正莲在长江万州区瀼渡河库汊水域使用真饵复钩钓具1套(含渔轮、鱼线,钓钩8颗)进行捕捞,没有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 罚款5000元 2025/11/0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李任伟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49号 2024年8月18日0时40分,当事人李任伟在长江干流万州段和平广场外水域使用钩刺耙刺渔具进行捕捞,有渔获物草鱼2尾,共重5.36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草鱼2尾,共重5.36千克(已由公安机关无害化处置);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2025/11/0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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