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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10-1)

日期:2025-11-04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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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10-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李开成 自然人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5〕47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在马家村3组叉角丘和垭口丘地块(面 积分别为32、20平方米)种植土豆。为防止土豆生虫,当事人在整地过程中,预埋了其购买的“老母虫药”(经检测为毒死蜱)。2025年5月,两地块共收获土豆200千克,当事人将其中的50千克以1.2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菜贩子,获取现金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  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 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 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60元;
罚款1100元
2025/10/3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冉瑞余 自然人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5〕48号 冉瑞余是万州区茨竹乡马家村村民,2025年1月,冉瑞余在马家村2组(小地名:外坝),面积30余平方米地块上种植土豆,并间种玉米,冉瑞余买了一包毒死蜱农药,并在种植土豆前,将该包农药全部混在肥料中撒进土豆坑中,防止土豆生虫。2025年5月收获了土豆农产品100余千克;冉瑞余将收获的100余千克的土豆堆放在其住宅屋内,自家食用了部分土豆,送给女儿家食用了部分土豆(已全部食用),截至7月28日,在冉瑞余住宅屋内堆放剩余50余千克土豆,未对外销售,目前已全部销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 罚款1000元 2025/10/3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扶根山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46号 2025年7月8日18时许,当事人扶根山携带路亚竿前往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苎溪河莱茵半岛外水域进行捕捞,当事人挂上鱼钩后将锚钩抛入江中,然后一边收线一边大力提鱼竿,当事人锚鱼的行为被万州区陈家坝渔政协助巡护工作站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发现有锚鱼工具路亚竿1根,钓竿上有三本钩2组(共6个钩尖),无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罚款 罚款1000元 2025/10/3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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