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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9-1)

日期:2025-09-12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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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9-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万州区龙沙镇周宗国农资经营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肥料)罚〔2025〕35号 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万州区龙沙镇周宗国农资经营部从生产厂家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泸天化”牌复合肥料产品共32袋计800kg(规格为25kg/袋,执行标准为GB/T15063-2020,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包装标示有效成分及含量:总养分≥25%,N-P2O5-K2O含量为20-0-5,肥料备案号CQFHFL2021-00164。)。该批肥料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3525002526),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验检测,总钾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该肥料产品21袋计525kg,销售价35元/袋,涉案货值为1120元,获违法所得735元。 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罚款 罚款六百六十一元五角 2025/09/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万州区俊州肉牛养殖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5〕39号 当事人万州区俊州肉牛养殖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方元是货主。2025年6月6日,当事人从云南昭通市鲁甸县购买了34头肉牛,用货车冀EP**81运回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河堰村7组157号万州区俊州肉牛养殖场饲养。承运人刘二彬的违法的线索已经移送车辆冀E·P6781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于2025年7月18日复函本机关,已经对承运人进行了处理。当事人购买无动物检疫证明、无畜禽免疫标识的34头肉牛,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四千九百四十元 2025/09/0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黄国强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8号 2025年6月25日19时,当事人黄国强在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新田港码头水域停靠的赣通锦航货船上使用3副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有渔获物8尾,其中光泽黄颡鱼1尾、虾7尾,共重31.77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8尾(其中光泽黄颡鱼1尾、虾7尾,共重31.77克);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5/09/1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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