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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7-3)

日期:2025-08-04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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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7-3)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张禹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19号 从2022年6月开始,当事人张禹经他人介绍,陆续从“6.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主犯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购买品种主要包括翘壳(翘嘴红鲌)、江团(长吻鮠),翘壳(翘嘴红鲌)每斤25-40元,江团(长吻鮠)每斤150元。交易过程中,张禹通过微信与袁祖林联系好长江野生鱼的品种、数量,由袁祖林打包发货至云阳长途汽车站,然后张禹到云阳长途汽车站取货,张禹随后通过微信将货款支付给袁祖林。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张禹从袁祖林处收购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的货值金额合计31032元。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 罚款186192元 2025/07/2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万州区遇见花卉苗圃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肥料)罚〔2025〕41号 2025年3月21日至6月5日,当事人2次从网络购进HB-101产品共36瓶,6ml/瓶,共计216ml,进货金额182.69元。至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该产品16瓶,销售单价7.1元/瓶,剩余20瓶。其涉案货值为255.6元,获违法所得113.6元。当事人销售的该HB-101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罚款 罚款102.24元 2025/07/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其他)罚〔2025〕33号 在2022年12月及2023年10月,万州区2022年白土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万州区2023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恒合土家族乡、白土镇、普子乡)的实施主体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取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宜稼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的施工+运营联合体中标人,其中:万州区2022年白土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施工中标价为36120549.37元,万州区2023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恒合土家族乡、白土镇、普子乡)的施工中标价为70527244.96元。
在万州区2022年白土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及万州区2023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恒合土家族乡、白土镇、普子乡)施工期间,重庆市宜稼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者,通过前期资金投入、控制施工成本以及在无施工资质,也不具有相应的工程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实施了这两个项目的关键工程“田块整治”,以确保项目利润最大化。当事人收取万州区2022年白土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管理费722410.99元,获违法所得722410.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722410.99元;
处罚款746534.56元
2025/07/3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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