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8-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8-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万州区燕山乡复兴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资产管理)罚〔2025〕42号 | 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出借给燕山乡人民政府的25万元,该笔资金系当事人的土地复垦资金,这笔资金燕山乡人民政府分两次进行归还,第一次归还时间为 2024年8月29日,归还金额为132522.85元,第二次归还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归还金额为117477.15元,未支付利息。 |
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537.67元 | 2025/08/1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谢远军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6号 | 当事人谢远军、刘均、李春洪、殷白均于2025年6月9日发现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曾家溪水域河面上有浮筒和鱼在浮着,到达河边后,李春洪和刘均取了4条鱼,谢远军取了1条鱼,殷白均全程没有碰网和鱼,取鱼结束后回到公路上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查获,渔获物鲤4尾、鲢1尾,共计11.9千克。 |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5尾,共计11.9千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5/08/2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刘均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6号 | 当事人谢远军、刘均、李春洪、殷白均于2025年6月9日发现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曾家溪水域河面上有浮筒和鱼在浮着,到达河边后,李春洪和刘均取了4条鱼,谢远军取了1条鱼,殷白均全程没有碰网和鱼,取鱼结束后回到公路上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查获,渔获物鲤4尾、鲢1尾,共计11.9千克。 |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5尾,共计11.9千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5/08/2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李春洪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6号 | 当事人谢远军、刘均、李春洪、殷白均于2025年6月9日发现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曾家溪水域河面上有浮筒和鱼在浮着,到达河边后,李春洪和刘均取了4条鱼,谢远军取了1条鱼,殷白均全程没有碰网和鱼,取鱼结束后回到公路上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查获,渔获物鲤4尾、鲢1尾,共计11.9千克。 |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5尾,共计11.9千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5/08/2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5 | 牟太江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7号 | 2025年6月12日19时许,当事人牟太江与其工友何文杨、李穆祥一道,驾车从开州区赵家街道浦发隧道重庆生物医药产业园出发,到达长江万州区大周镇双凤桥水域后,当事人牟太江开始使用其携带的路亚竿、蝴蝶锚钩进行锚鱼。案发当日22时17分许,当事人在该水域锚鱼过程中,被万州区大周渔政协助巡护工作站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捕捞作业使用的路亚竿1根、蝴蝶锚钩1颗(2个钩尖、钩门宽2.5cm),无渔获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千元 | 2025/08/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6 | 余志安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45号 | 当事人余志安于2025年6月2日23时50分在长江干流万州段北滨大道科技馆外水域使用锚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有渔具一套(含路亚竿一把、鱼型铅坠连接有一颗三本钩)、渔获物三角鳊1尾,重0.39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鳊鱼(三角鳊)1尾,重0.39千克;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 2025/08/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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