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8-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8-1)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邓学伟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2号 | 2025年5月19日22时许,护渔队员在长江支流油沙河新田镇西村段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邓学伟、张建、秦德全在该水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现场发现抄网3副,渔获物55尾,其中马口34尾、宽口光唇鱼13尾、泥鳅5尾、鲇1尾、白甲1尾、鲫鱼1尾,共重1.69千克。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55尾,共重1.69千克;罚款700元 | 2025/08/1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张建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2号 | 2025年5月19日22时许,护渔队员在长江支流油沙河新田镇西村段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邓学伟、张建、秦德全在该水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现场发现抄网3副,渔获物55尾,其中马口34尾、宽口光唇鱼13尾、泥鳅5尾、鲇1尾、白甲1尾、鲫鱼1尾,共重1.69千克。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55尾,共重1.69千克;罚款700元 | 2025/08/1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秦德全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32号 | 2025年5月19日22时许,护渔队员在长江支流油沙河新田镇西村段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邓学伟、张建、秦德全在该水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现场发现抄网3副,渔获物55尾,其中马口34尾、宽口光唇鱼13尾、泥鳅5尾、鲇1尾、白甲1尾、鲫鱼1尾,共重1.69千克。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55尾,共重1.69千克;罚款700元 | 2025/08/1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罗良平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5〕34号 | 当事人罗良平租用万州区高梁镇长春村8组村民陶佰祥农房用于生产豆芽。2025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罗良平生产的豆芽开展监督抽样,抽取黄豆芽、绿豆芽各1个样品,并送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测。2025年5月14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3525001930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罗良平黄豆芽样品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33.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黄豆芽共20千克,其中执法人员用于监督抽样购买了3千克,微信支付9元,剩余17千克黄豆芽被当事人罗良平拿到周家坝街道天海苑农贸市场予以全部销售,其销售收入50元,当事人罗良平销售该批次黄豆芽共获得收入5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59元;罚款1500元 | 2025/07/3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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