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7-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7-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龙金东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21号 | 2022年6月起,当事人龙金东陆续从“6.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主犯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购买的品种为鳜鱼(鳜),价格60元每斤。龙金东每次购买长江野生鱼系自己驾驶三轮车前往袁祖林经营的“小国哥水产经营部”拉货,然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给袁祖林。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龙金东从袁祖林处购买长江野生鳜鱼(鳜)的货值金额合计18138元。另查明,以袁祖林为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多次在长江奉节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白帝城、瞿塘峡水域和周家坪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由袁祖林经营的“小国哥水产经营部”进行对外销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均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事裁判结果已经生效。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5441.4元 | 2025/07/14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刘演国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40号 | 从2022年10月起,当事人刘演国陆续从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用于食用,购买品种主要包括花鲢、黄辣丁(黄颡鱼)、江团(长吻鮠)等。刘演国每次在袁祖林处购买长江野生鱼后,均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支付货款。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刘演国先后从袁祖林处购买了41次长江野生鱼,货值金额合计21562元。另查明,以袁祖林为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多次在长江奉节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白帝城、瞿塘峡水域和周家坪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由袁祖林经营的“小国哥水产经营部”进行对外销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均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事裁判结果已经生效。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43124元 | 2025/07/14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万州区燕山乡奇哥农资经营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5〕28号 |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采购福·克农药100袋,至2025年4月3日已销售56袋,销售单价6元/袋,剩余44袋;采购灭多威农药50袋,至2025年4月3日已销售16袋,销售单价5元/袋,剩余34袋,总违法所得416元,总货值850元。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福·克44袋,灭多威34袋,计2.44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6元;罚款3020元。 | 2025/07/1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重庆市万州区新乡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5〕29号 | 当事人取得农药经营农药经许(渝)50010120145,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现查明:当事人采购福·克农药100袋,至2025年4月3日,已销售47袋,销售单价5元/袋,剩余53袋,总违法所得235元,总货值500元。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福·克53袋,计1.59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5元;罚款人民币2030元。 | 2025/07/1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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