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6-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6-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陈忠佩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22号 |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陈忠佩陆续从“6.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主犯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购买的品种包括江团(长吻鮠)、翘壳(翘嘴红鲌)、水米子(铜鱼),江团(长吻鮠)每斤120-150元,翘壳(翘嘴红鲌)每斤40元,水米子(铜鱼)每斤60元。交易过程中,陈忠佩与袁祖林通过电话联系好长江野生鱼的品种、数量、价格后,由袁祖林送货至陈忠佩经营的“阿拉丁”餐馆,然后陈忠佩通过微信将货款支付给袁祖林,陈忠佩先后从袁祖林处购买了货值金额8000元的长江野生鱼。另查明,以袁祖林为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多次在长江奉节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白帝城、瞿塘峡水域和周家坪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由袁祖林经营的“小国哥水产经营部”进行对外销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均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事裁判结果已经生效。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万六千元 | 2025/06/09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程绪一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38号 | 从2023年5月起,当事人程绪一陆续从胡霞军处收购长江野生鱼,购买品种主要包括江团(长吻鮠)等,当事人程绪一每次和胡霞军通过电话联系好长江野生鱼的种类、数量后,由胡霞军驾驶其三轮车送货至当事人经营的“鱼友世家”餐馆,事后当事人程绪一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转账支付给胡霞军。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程绪一先后从胡霞军处收购货值金额4000元的长江野生鱼用于食用。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八千元 | 2025/06/09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潘长友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20号 |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潘长友多次从“6.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主犯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用于食用,购买的品种包括鳜鱼(鳜)、江团(长吻鮠),价格55元至150元一斤不等。潘长友每次购买长江野生鱼系自己驾车前往袁祖林经营的“小国哥水产经营部”取货,然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给袁祖林,潘长友从袁祖林处购买长江野生鱼的货值金额合计10000元。另查明,以袁祖林为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于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多次在长江奉节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白帝城、瞿塘峡水域和周家坪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由袁祖林经营的“小国哥水产经营部”进行对外销售,袁祖林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均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事裁判结果已经生效。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两万元 | 2025/06/09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晏春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24号 | 从2022年5月起,当事人晏春陆续从“6.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主犯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购买的品种包括翘壳(翘嘴红鲌)、江团(长吻鮠)、黄辣丁(黄颡鱼),翘壳(翘嘴红鲌)每斤20-25元,江团(长吻鮠)每斤50-60元,黄辣丁(黄颡鱼)每斤40-50元。晏春每次与袁祖林通过微信联系好长江野生鱼的品种、数量后,由袁祖林联系奉节到重庆的班车或黑车送货至重庆龙头寺汽车站,然后晏春到龙头寺汽车站取货,晏春再通过微信将货款支付给袁祖林。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晏春从袁祖林处购买了长江野生鱼的货值金额合计16894.9元。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三万三千七百八十九零八毛 | 2025/06/09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5 | 余华燕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23号 | 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余华燕陆续从“6.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主犯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购买的品种包括江团(长吻鮠)、翘壳(翘嘴红鲌)、水米子(铜鱼)等,江团(长吻鮠)每斤60-150元,翘壳(翘嘴红鲌)每斤40-50元,水米子(铜鱼)每斤60元。余华燕每次与袁祖林通过电话联系好长江野生鱼的品种、价格后,由袁祖林送货至余华燕经营的“老渔翁”餐馆,然后余华燕通过微信将货款支付给袁祖林。余华燕从袁祖林处收购的长江野生鱼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在其经营的“老渔翁”餐馆加工后售卖给顾客,余华燕从袁祖林处收购的长江野生鱼的货值金额合计8000元。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万六千元 | 2025/06/09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6 | 奉节县来顺楼餐饮馆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18号 | 从2022年5月起,当事人陆续从“6.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主犯袁祖林处收购长江野生鱼用于餐馆加工后售卖给顾客,购买的品种包括翘壳(翘嘴红鲌)、江团(长吻鮠)。当事人与袁祖林每次事先通过电话联系好长江野生鱼的品种、数量、价格后,然后由袁祖林送货至“夔州私房菜”(注册名称:奉节县来顺楼餐饮馆),然后由吧台收银员张燕、周蓉通过微信将货款支付给袁祖林。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当事人从袁祖林处购买的长江野生鱼货值金额合计7200元。 |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万四千四百元 | 2025/06/09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7 | 重庆市万州蓝希络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屠宰)罚〔2025〕25号 | 蓝希络公司待宰户龚建3月12日从重庆市开州区锦鸿生猪养殖场收购的40头生猪(检疫证明号:5080458880),用渝D***81运输到蓝希络公司待宰。蓝希络公司入场查验时,值班人员周刚没有逐一核对这批生猪的畜禽标识,就允许该批生猪入场,进入待宰圈静养。导致有3头未佩戴畜禽标识的生猪入场,而公司负责巡查待宰圈的值班人员程升林巡查时也未发现。 蓝希络公司合格产品冻库里面存放有标注待无害化处置的不可食用的产品146块。2025年3月15日,蓝希络公司合格产品冻库里面存放的146块总重2516.5公斤不可食用产品送交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与无害化处理公司约定每两天来收一次病害动物产品。在新建无害化暂存间投入使用前,不会再将待无害化处置的不可食用的产品暂时存放在公司合格产品冻库里面。2025年3月28日,该公司新建无害化暂存间投入正常使用。 |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之规定。 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两万元 | 2025/06/03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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