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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6-1)

日期:2025-06-09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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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6-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熊德芳 自然人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5〕14号 当事人在熊家镇举安村3组76号自己家周围的承包地上种植有金桔、血橙、古红桔、老品种椪柑、新品种椪柑等果树,其中本机关监督抽样的老品种椪柑树有5棵,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初用了大约20克“苯醚甲环唑”农药倒入自家的喷雾器中,然后加入20千克水混匀后喷洒在果树上。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种植的老品种椪柑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检测,该样品含有“苯醚甲环唑”0.30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椪柑25千克,以单价3元/kg销售出去获利75元,2025年1月9日熊家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润洪抽样风险监测4千克,付费10元,2025年1月22日本机关监督抽样共抽了3千克,以2元/kg的价格付了6元抽样费,故总违法所得认定为9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91元;罚款600元 2025/05/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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