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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5-2)

日期:2025-05-20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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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5-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龙稻乡农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种子)罚〔2025〕27号 2024年,重庆龙稻乡农业有限公司从生产厂家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分两批次调入水稻种子“臻两优钰占”900公斤,其中:2024年11月12日调入810公斤(包装检测日期为2024年11月),该批次种子《植物检疫证书》的数量为1020公斤,证物不相符,经补检合格;2024年12月22日调入90公斤(包装检测日期为2024年12月),该批次种子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补检检出水稻细菌性条斑病,不合格。当事人售出涉疫种子62公斤,得知补检结果后,及时召回种子26公斤,实际销售种子36公斤,售价为53元/公斤,获违法所得1908元。 依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九百零八元;罚款人民币一万两千五百元 2025/05/0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秦园园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1号 2024年4月8日凌晨5时许,秦园园在长江万州区新乡镇大堰塘水域使用泥鳅作为窝料诱集鱼类并进行捕捞,有渔获物5尾,其中翘壳4尾、鲶鱼1尾,共重4.15千克。另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当事人秦园园多次在该水域使用泥鳅作为窝料诱集鱼类并进行捕捞,捕捞所得的渔获物除用于自身食用及送人之外,部分渔获物对外进行售卖,售卖涉案非法捕捞渔获物金额9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4.1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九千一百元;罚款一万两千一百元 2025/04/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刘伟庆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12号 2025年2月22日16时许,当事人刘伟庆、王亚忠在长江支流盐井河新田神华电厂外水域使用单片刺网1副(网目内径尺寸为20mm)进行捕捞,有渔获物䱗2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䱗2尾;罚款两千五百元 2025/04/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王亚忠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12号 2025年2月22日16时许,当事人刘伟庆、王亚忠在长江支流盐井河新田神华电厂外水域使用单片刺网1副(网目内径尺寸为20mm)进行捕捞,有渔获物䱗2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䱗2尾;罚款两千五百元 2025/04/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幸坤洪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16号 2024年8月7日11时,当事人幸坤洪在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白水湖库汊水域使用钩刺耙刺渔具进行捕捞,有渔获物翘嘴红鲌1尾,重0.25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翘嘴红鲌1尾,重0.25千克;罚款两千元 2025/04/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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