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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5-1)

日期:2025-05-09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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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5-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龚建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5〕26号 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龚建从重庆市开州区锦鸿生猪养殖场收购了40头生猪,用渝DW8681运输到了重庆市万州蓝希络食品有限公司宰杀,有电子检疫证明(编号:5080458880),2025年3月13日上午,执法人员在篮希络公司查到该批生猪中有3头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这3枚畜禽标识在驾驶员邹德华的口袋里,畜禽标识编号与检疫证明记载的号码相符。3月13日万州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这3头生猪进行了抽血检测,结果为合格(检测报告编号:CQWZWQ2503J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一千二百元 2025/04/2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沈文龙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17号 2024年9月6日,当事人沈文龙在长江干流万州区大周镇八角井广场外水域使用投射箭铦耙刺进行捕捞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投射箭铦耙刺1套,渔获物赤眼鳟2尾,共计0.5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渔获物2尾,重0.5千克;罚款六千元 2025/05/0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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