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4-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4-3)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余兴午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屠宰)罚〔2025〕4号 | 2025年1月3日凌晨,余兴午、宋光华在万州区高梁镇新店村8组20号利用张德贵住家处为当地村民杀年猪的场所屠宰生猪上市销售,该场所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等资质。现场查获两间待宰圈内16头活猪以及已宰杀的猪胴体2头、猪头2个、内脏2套、杀猪刀8把、刨毛刀5把、链环8个、钉钩6个、磨刀棒2把、磅秤1台。此18头生猪系余兴午邀约宋光华一起合伙收购屠宰经营,该18头生猪由余兴午在2025年1月2日从重庆市万州区高镇康胜村4组18号陈建东家以叁万元整(¥30,000)的估价总货值金额予以收购。另据调查,余兴午从2024年10月下旬至2025年1月3日,在万州区高梁镇新店村8组20号处累计非法屠宰7至8次10余头生猪,由于未作记录记载,不能准确调查取证该时段所杀生猪的头数及货值金额。宋光华之前未在此地宰杀过生猪。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屠宰工具:杀猪刀8把、刨毛刀5把、链环8个、钉钩6个、磨刀棒2把、磅秤1台;罚款一万两千元整 | 2025/04/1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宋光华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屠宰)罚〔2025〕4号 | 2025年1月3日凌晨,余兴午、宋光华在万州区高梁镇新店村8组20号利用张德贵住家处为当地村民杀年猪的场所屠宰生猪上市销售,该场所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等资质。现场查获两间待宰圈内16头活猪以及已宰杀的猪胴体2头、猪头2个、内脏2套、杀猪刀8把、刨毛刀5把、链环8个、钉钩6个、磨刀棒2把、磅秤1台。此18头生猪系余兴午邀约宋光华一起合伙收购屠宰经营,该18头生猪由余兴午在2025年1月2日从重庆市万州区高镇康胜村4组18号陈建东家以叁万元整(¥30,000)的估价总货值金额予以收购。另据调查,余兴午从2024年10月下旬至2025年1月3日,在万州区高梁镇新店村8组20号处累计非法屠宰7至8次11余头生猪,由于未作记录记载,不能准确调查取证该时段所杀生猪的头数及货值金额。宋光华之前未在此地宰杀过生猪。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屠宰工具:杀猪刀8把、刨毛刀5把、链环8个、钉钩6个、磨刀棒2把、磅秤1台;罚款三千元整 | 2025/04/1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张德贵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屠宰)罚〔2025〕5号 | 万州区高梁镇新店村8组20号民房业主张德贵在2024年10月下旬,经猪肉鲜销者余兴午的说服,同时考虑为其家老两口挣点小钱,以收取40元左右的场地使用费方式,将本人住家处供当地村民杀年猪的场地及两间生猪待宰圈、1个屠宰生猪所用烧水灶台、1个刨烫猪毛所用木桶提供给余兴午和宋光华屠宰生猪使用,该场地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等资质。截止2025年1月3日凌晨被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万州区公安局联合检查查获时,张德贵共收取余兴午和宋光华在万州区高梁镇新店村8组20号屠宰生猪8次的场地使用费320元。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罚款一千五百元 | 2025/04/1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万州区镁帅农资经营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肥料)罚〔2025〕6号 | 自2023年3月起,当事人万州区镁帅农资经营部从谢代安处购入七水硫酸镁33吨作为原料,在其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富康路32号)生产商标为“辛”的镁肥1369袋(规格为20kg,内装25小包,每小包净含量800克),生产商标为“辛”的锌肥2袋(规格为10kg,内装50小包,每小包净含量200克)。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肥料生产销售台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之间期间的肥料生产销售情况无法核实。截止2025年2月12日,当事人共销售“辛”牌镁肥375袋零24小包,该镁肥未经登记证,涉案货值为43808元,获违法所得12030.72元;销售“辛”牌锌肥1袋零30小包,该锌肥按照执行标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涉案货值为100元,获违法所得80元。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两万九千零六十六元 | 2025/04/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5 | 向家云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5〕15号 | 当事人向家云至2025年2月18日在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07号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0%苯醚甲环唑农药,共采购100袋,已销售50袋,剩余50袋,销售单价2元/袋,违法所得100元,总货值200元。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经营的苯醚甲环唑农药产品50袋共0.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5/04/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6 | 万州区熊家平运久农资经营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5〕9号 | 当事人万州区熊家平运久农资经营部2024年12月购进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农业专用杀菌粉4袋共100千克,进货价120元/袋,进货金额480元,至2025年2月18日销售了65.98千克,销售价格6元/千克,违法所得395.88元,总货值金额为600元。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业专用杀菌粉农药34.0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5.8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5/04/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7 | 万州区熊家平运久农资经营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肥料)罚〔2025〕11号 | 2024年10月,当事人购进多镁磷钾肥料产品14袋共计280kg(规格为20kg/袋,每袋有50小包,每小包净含量400克),截止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了该肥料产品3袋零15小包,共计66kg(批发价销售3袋,80元/袋和零售价销售15小包,2元/小包),平均销售价1.64元/小包,其涉案货值为1148元,获违法所得270元。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燕鸥牌多镁磷钾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百三十五元 | 2025/04/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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