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4-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4-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谭千奎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8号 | 谭千奎于2024年10月23日19时许携带电鱼工具驾驶轿车(渝D6D163)从家中出发前往李河镇高升村,到达高升与余前万、烧白(外号)、黑儿(外号)3人汇合后共同前往案发水域进行捕鱼,捕鱼全过程中谭千奎使用携带的电鱼工具进行电鱼、余前万在旁帮忙收集浮出水面的鱼,另外两人未参与电鱼过程,21时许被万州区公安局李河派出所当场查获,渔获物鲫14尾、鲇2尾、宽口光唇鱼1尾、泥鳅7尾,共计0.585千克。 |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前项规定以外水域电鱼、毒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六千元;没收渔获物24尾,共计0.585千克 | 2025/04/10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余前万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5〕8号 | 谭千奎于2024年10月23日19时许携带电鱼工具驾驶轿车(渝D6D163)从家中出发前往李河镇高升村,到达高升与余前万、烧白(外号)、黑儿(外号)3人汇合后共同前往案发水域进行捕鱼,捕鱼全过程中谭千奎使用携带的电鱼工具进行电鱼、余前万在旁帮忙收集浮出水面的鱼,另外两人未参与电鱼过程,21时许被万州区公安局李河派出所当场查获,渔获物鲫14尾、鲇2尾、宽口光唇鱼1尾、泥鳅7尾,共计0.585千克。 |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前项规定以外水域电鱼、毒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两千元;没收渔获物24尾,共计0.585千克 | 2025/04/10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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