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2-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502-1)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曾成全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屠宰)罚〔2024〕67号 | 2023年12月26日凌晨,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局民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万州区分水镇国兴路184号查获曾成全、刘后莲等人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屠宰点场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现场有已宰杀准备运往市场销售的生猪(即生猪产品)7头、待宰活猪26头(其中20头活猪经分水镇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核实,系周围群众送来宰杀后用于自食的年猪,被当场返还;另有6头被认定为宰杀后拟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猪,被执法单位登记保存)、屠宰工具和设备47件。曾成全、刘后莲不能提供生猪屠宰许可证件,涉嫌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十八万二千八百元;没收吊挂机两台;关闭非法屠宰点 | 2025/01/17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刘后莲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屠宰)罚〔2024〕67号 | 2023年12月26日凌晨,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局民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万州区分水镇国兴路184号查获曾成全、刘后莲等人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屠宰点场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现场有已宰杀准备运往市场销售的生猪(即生猪产品)7头、待宰活猪26头(其中20头活猪经分水镇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核实,系周围群众送来宰杀后用于自食的年猪,被当场返还;另有6头被认定为宰杀后拟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猪,被执法单位登记保存)、屠宰工具和设备47件。曾成全、刘后莲不能提供生猪屠宰许可证件,涉嫌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十八万二千八百元;没收吊挂机两台;关闭非法屠宰点 | 2025/01/17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贺克斌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农机)罚〔2025〕2号 | 2025年1月3日凌晨,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李工、周小鹏在参与对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8组20号一涉嫌私屠乱宰窝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停靠在屠宰点院坝内的,悬挂拖拉机号牌的银灰色机动车。执法人员向该车所有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机动车为北京BJ150T变型拖拉机,车牌号:渝0113639,车架号:LVAV2JVB7GE378627,发动机号:G0029847,车身颜色为银灰色。所有人贺克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1817。贺克斌驾驶该拖拉机从事生猪及猪肉运输。现场检查时,所有人贺克斌不能出具该拖拉机行驶证,也不能出具拖拉机驾驶证。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千一百元 | 2025/02/13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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