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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11-4)

日期:2024-11-29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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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11-4)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万文伟 自然人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4〕64号 今年3月,当事人万文伟在太白街道永宁村7组70号小打坪(小地名)处,栽种有40余平方米的豇豆,因发现豇豆发病,当事人万文伟于今年5月25日用一白色量杯装了30毫升的“劳动牌”氧乐果农药倒入自家的喷雾器中,然后加入15千克水混匀后喷洒在豇豆上。本机关执法人员于今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万文伟栽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检测,该豇豆样品含有氧乐果1.32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10月8日将涉刑移送移交公安,违法所得认定:10kg,单价6元/kg=60元,后经补充调查发现,在5月25日施药后到6月17日接受采样之间期间,当事人还销售有30元豇豆。故总违法所得认定为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没收违法所得九十元;没收“劳动牌”氧乐果农药2瓶 2024/11/2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徐廷英 自然人 渝万州农(农药)不罚〔2024〕68号 当事人徐廷英系万州区长岭镇乔家村村民,2024年1月栽种有20平方米的马铃薯。在马铃薯种植期间,当事人徐廷英在柑橘树上使用毒死蜱农药。通过雨水将在柑橘树上的毒死蜱农药流到马铃薯地块上,从而污染了马铃薯。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廷英栽种的马铃薯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检测,其马铃薯样品含有毒死蜱0.22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属国家规定的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2024/11/2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张小华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59号 2024年8月10日0时许,当事人张小华在长江支流油沙河新田神华电厂外水域使用1副掩罩进行捕捞被护渔队员巡查发现,有渔获物272尾,其中䱗58尾、马口鱼208尾、鲤鱼1尾、鲫鱼2尾、切尾拟鲿3尾,共重2.18千克。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渝农规 〔2021〕8号)的规定,认定其使用的掩罩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定的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抛撒掩网掩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七千元;没收没收渔获物272尾,共重2.18千克 2024/11/2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重庆卓迈农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种子)罚〔2024〕60号 2024年8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按照相关线索,依法对重庆卓迈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进货百香优纳丝水稻种子289.5公斤(579袋),现已售完。执法人员从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阅了当事人种子经营备案记录,显示百香优纳丝备案信息的数量为150公斤。当事人销售的百香优纳丝水稻种子有139.5公斤无备案信息。当事人重庆卓迈农业有限公司为百香优纳丝水稻种子生产厂家四川四季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销售商。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调入百香优纳丝水稻种子289.5公斤(其中:2023年12月1日,调入150公斤,共300袋;2024年3月8日,调入139.5公斤,共279袋。),现已售完。当事人在此期间,销售的百香优纳丝水稻种子备案数量为150公斤,有139.5公斤未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罚款 罚款六百一十四元 2024/11/2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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