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10-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10-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云阳县寨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66号 | 2024年8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工作人员反映,一辆货车运输了上百头仔猪到本镇销售,没有检疫证明,未佩戴免疫标识。经查,渝DN8801货车运载162头仔猪,未佩戴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云阳县寨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加施耳标而没有耳标仔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一万九千元 | 2024/10/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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