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5)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崔永坤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61号 | 2024年8月19日21时30许,当事人驾车从熊家镇中铁十一局工地出发向大周溪方向行驶,到达大周镇五土居民服务点段停车场停车后,其携带钓具步行至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大周镇五土居民服务点段水域,并在该水域使用面包虫作为饵料进行垂钓,随后在该水域钓获长吻鮠(俗称江团)1尾。之后当事人以总价400元通过微信收款方式将上述钓获物销售给同在现场垂钓的柳酬金。22时许,护渔队员在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大周镇五土居民服务点段水域例行巡查时,现场发现柳酬金购买的当事人向其销售的钓获物长吻鮠(俗称江团)1尾、计1.8千克。案发当日,当事人垂钓时使用的钓具为钓竿1套(长2.4米、共2个钩尖)。 |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元 | 2024/09/2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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