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4)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朱体全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56号 | 2024年7月9日7时30分许,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和护渔队员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苎溪河万州大桥下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朱体全使用1根钓竿、拟铒复钩钓具10个钓钩进行捕捞,无渔获物。2024年7月9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移交本机关进行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罚款五千元 | 2024/09/23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崔建飞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57号 | 2023年8月3日19时许,当事人崔建飞使用单片刺网在长江一级支流太阳溪万州区太龙镇万丰村漫水桥下水域进行捕捞时,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当事人崔建飞逃离现场,路过的群众就打电话叫万州区公安局太龙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太龙派出所的民警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渔具有单片刺网2副、漂白粉和石灰大概2千克左右。渔获物85尾、共计1.41千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罚款七千元 | 2024/09/24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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