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3)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万州区西山车站云耀渔具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渝万州农(兽药)罚〔2024〕63号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5日购进阿维精24瓶,2024年5月12日向他人销售5瓶,获得销售收入40元,剩余19瓶尚未销售,涉案阿维精货值金额(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渔药),按照出售价格8元/瓶,计算共计192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以单价8元/瓶向他人销售了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指环煞)10瓶(未超过有效期),获得销售收入80元,剩余14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指环煞)货值金额,按照出售价格8元/瓶计算,共计112元。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四百八十元;没收违法所得四十元、违法经营的兽药阿维精19瓶 | 2024/09/14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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