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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2)

日期:2024-09-09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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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赵国量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55号 2024年7月10日10时许,当事人赵国量从家中驾驶皮卡车携带三套钓竿出发,前往长江万州段陈家坝街道青龙嘴水域与刘明斌(另案处理)汇合,11时许到达青龙嘴岸边停车,而后步行至河溪口水域岸边,寻找到刘明斌(另案处理)后便使用其携带的钓竿3套(每套钓竿各1个钩尖),以水生生物泥鳅为饵在该水域进行垂钓,垂钓过程中共有钓获物长吻鮠4尾、重7.045千克。一直垂钓到15时许,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四百元;没收钓获物7.045千克、没收钓竿3套 2024/09/0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瞿诗全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58号 2024年7月22日22时许,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钓竿3根钓钩6颗(每根钓竿2颗钓钩共6颗)在长江干流万州区沱口水域进行垂钓,有钓获物长吻鮠2尾(俗称:肥头),共计1.005千克,随后将钓获物放回原水体。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钓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没收钓竿3根、钓钩6颗 2024/09/0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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